市场监管局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5期)
2020-09-07  浏览:137
  近期,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抽检10类食品共332批次样品,检测项目见附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抽检样品中,合格样品319批次,不合格样品13批次。不合格样品中,餐饮食品不合格样品2批次,糕点不合格样品1批次,蔬菜制品不合格样品5批次,冷冻饮品不合格样品1批次,调味品不合格样品4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农安欧亚商贸物流中心销售的标称长春市双茸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大豆酱(100克/袋、双茸+图形商标),氨基酸态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二)农安县农安镇北大食品超市销售的标称吉林省山菇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野山珍(滑子蘑)(1kg/袋、山韵商标),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三)九台满客隆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吉林省山菇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菌(滑子蘑)(1kg/袋、菇娘+图形商标),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四)农安县农安镇好鲜生生鲜超市销售的标称宽城区天发食品厂生产的的绿豆糕(计量称重),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五)农安县农安镇红霞雪糕批发店销售的标称长岭县冬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雪乐冰(甜味冰)(80克/袋),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六)九台满客隆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磐石市刘记食品生产的冷面汤(500克/袋),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七)吉林省辉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朝阳镇办事处销售的标称吉林省辉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加工的大姐农庄榛蘑(190g/盒、大姐农庄+图形商标),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八)梅河口市兴客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水岸店销售的标称长春市园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香芥丝(260克/袋、阿妈妮商标),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九)农安县合隆镇人和食品超市销售的标称长春市双茸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大豆酱(100克/袋、双茸+图形商标),氨基酸态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十)高新园区美地生鲜超市销售的标称长春市双茸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大豆酱(100克/袋、双茸+图形商标),氨基酸态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十一)九台区城东和兴超市销售的标称长春市华莹酱菜调料行为进货来源的桔梗(计量称重),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十二)朝阳区春香大同江冷面狗肉店销售的桔梗(酱腌菜)(计量称重),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十三)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万达广场大同江冷面馆销售的桔梗(酱腌菜)(计量称重),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已通报当地市场(食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长春、松原市市场(食品)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长春市市场(食品)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热线投诉举报。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0年9月7日

  附件: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第35期).docx

     附件2: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第35期).docx

     附件3:食品抽检不合格-20200907.xls

     附件4:食品抽检合格-20200907.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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