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15期(总第15期)
2020-09-12  浏览:221
   省局组织的2020年监督抽检中,黄豆芽涉及我市当事人市北区礼荣玲豆制品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5月27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市北区礼荣玲豆制
 
  品店销售的“黄豆芽”(生产日期:2020年5月27日)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产品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8月7日将上述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抽检不合格产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单》等材料。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一共采购了7.5公斤,系2020年5月27日从青岛豆梦园蔬菜种植有限公司采购,进价每公斤2元,售价每公斤5元,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货值金额共计37.5元,违法所得22.5元。调查中,当事人能够提供抽检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单》等材料,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并且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2.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经检验不合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3.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经营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经检验不合格。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提供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单》等材料,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可以认定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免于处罚情节。依法对其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为经营企业,产品系从供货商采购。针对抽检不合格问题,企业已经提交《整改报告》,下步将加强采购环节管理,严把食品采购环节。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抽检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青岛豆梦园蔬菜种植有限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已通报青岛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处理。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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