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7号)
2020-09-16  浏览:654
   按照《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食品安全“您点我检”工作的通知》(达市监发〔2020〕33号)文件精神,现将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达州市通川区自界卤制品经营部销售的卤肠皮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卤肠皮,抽样单编号:DC20511700684230472,购进日期:2020-05-13,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自界卤制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达州市通川区自界卤制品经营部于2019年开始销售卤肠皮,每天卤制的肠皮在10斤左右,销售10斤左右,数量不多基本当天售罄。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上述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上述卤肠皮属于快消品,当事人虽然采取主动召回措施,但是召回数量为0。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卤肠皮属于自产自销的食品,通川区局要求当事人在卤制过程中需严格把控配料的用量,在销售过程中注意食品的保存时限及环境。加强经营过程控制,并组织当事人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并对当事人给予立案查处。
 
  3、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每天卤制10斤左右肠皮,销售10斤,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及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按《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给予行政处罚:1、责令整改;2、警告;3、罚款4999元。
 
  (三)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9日立案,经调查,当事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及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按《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给予行政处罚。但由于该经营部属于生产销售一体经营,故生产和销售一并处罚。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导致卤肠皮不合格的原因:当事人以往在卤制肠皮的过程中没有发现自己的肠皮有亚硝酸盐不合格,一直按以往经验在卤制的过程中为了使肠皮色香味更好,所以在添加卤料配料的用量上存在略微超量,导致卤制的肠皮亚硝酸盐超标。通川区局责令该食品经营部严格控制配料的用量。
 
  通川区局已于2020年7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部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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