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09-18  浏览:807
  近期,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省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山西山药旦派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红杏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山药旦派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满城县如满果脯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3日的红杏干(规格型号108g/袋),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营企业: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山西山药旦派食品有限公司并开展调查。经查,企业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红杏干200袋,规格型号108g/袋,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企业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对该批次不合格红杏干的生产企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核查处置。
 
  二、山西杏家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西杏花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文水县胡兰村恒源食品商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杏家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06年12月9日的山西杏花酒(规格型号450ml/瓶),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生产企业:吕梁市市场监管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山西杏家春酒业有限公司并开展调查。经查,山西杏家春酒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9日委托山西晋川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山西杏花酒,其2016年变更法人后将剩余库存60箱山西杏花酒(生产日期:2016-12-09)销售给文水县胡兰村恒源食品商店。因山西杏家春酒业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发生在两年前,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经营企业:2016年文水县胡兰村恒源食品商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山西杏花酒60箱,已销售20箱,库存40箱。因该企业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吕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没收不合格山西杏花酒40箱、违法所得300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汾阳市杏林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竹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汾阳市好味道酒类销售部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汾阳市杏林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16日的竹酒(规格型号2500ml/瓶),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生产企业:吕梁市市场监管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汾阳市杏林酒业有限公司并开展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竹酒共生产100瓶,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措施:完善操作流程,制定严格的出厂检验记录。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营企业:汾阳市好味道酒类销售部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竹酒100瓶,已全部销售。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山西大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怡碗粥·苦荞面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内蒙古口留香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大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0日的怡碗粥?苦荞面粉(规格型号:2.5㎏),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铅(以Pb计)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不符合企业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山西大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检申请,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检后,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生产企业:大同市市场监管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开展调查。经查,企业生产该批次食品正值疫情期间,尚未全面复工复产,只给怡碗粥客户生产了20袋,每袋2.5㎏,已全部使用完毕,无库存。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材料种植环境及土壤污染。整改措施:严格检验原料,加强过程控制。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对该批次不合格怡碗粥?苦荞面粉的经营企业,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核查处置。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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