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4期)
2020-09-28  浏览:793
  2020年北京市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涉及我市1家生产企业, 2020年浙江温州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涉及多家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浙江一品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虾米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一品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虾米(规格:118克/瓶,生产日期或批号:2019-11-08),经北京市食品检验所检验(检验报告NO:CCS20060051),发现“N-二甲基亚硝胺”含量超过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浙江一品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鉴于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一年内当事人没有因同类违法问题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同时,根据调查情况,排除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导致涉案虾米“N-二甲基亚硝胺”含量超标问题的可能性等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编号为“温市监处字〔2020〕31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1462.5元;2.罚款120000元,罚没款总计121462.5元。

  二、苍南县文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一级白糖”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2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一级白糖”产品被依法实施监督抽样,根据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的检验报告(报告NO:DC20330300300932665),即当事人被抽样一级白糖的“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标签标示的标准。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苍南县文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鉴于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实施产品召回工作,当事批次产品生产销售货值金额少,且大部分已召回,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编号为“温市监处字〔2020〕31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33.6元;2.罚款15000元,罚没款总计15033.6元。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8日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