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21期(总第21期)
2020-09-28  浏览:470
   省局组织的2020年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经营业户刘居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30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省局交办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ST202007492),刘居刚经营的“油菜”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29日从即墨区南泉镇范村种植户李光升处购进“油菜”5斤,进货价格是3.5元/公斤,以4元/公斤的价格销售4公斤(含被抽样2.5公斤),剩余1公斤因腐烂扔掉。销售蔬菜无法召回。计货值20元,违法所得0.75元。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证明自己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情况;3.该批次蔬菜供货商身份证明;入市商品查验登记台账复印件,该批次蔬菜微信交易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施用农药行为,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出现的问题。对此,当事人制定了整改措施,加强进货查验等规定,杜绝类似事情再发生。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对其供应商李光升的违法线索通报市农业农村局。
 
  特此通告。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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