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23期(总第23期)
2020-10-09  浏览:116
   省局组织的2020年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经营业户胶州市洋河商场(胡光胜)。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8月10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省局交办的《检验报告》(编号为A2200216508101009C),胶州市洋河商场(胡光胜)经营的“纯芝麻酱”(规格型号240g/瓶,生产日期 2020年3月19日,商标 春明伟业)经省级抽样检验,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2020年5月13日,当事人从胶州市润沃食品配送中心购进青岛春明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芝麻酱”(规格型号240 g/瓶,生产日期 2020年3月19日)10瓶,在2020年省局监督抽检中,铅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涉案产品进货价格为8.00元/瓶,零售价为10.00元/瓶,监督抽样9瓶,库存1瓶(已被我局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涉案货值金额100.00元,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单》、《食品进货台账》、《芝麻酱检测报告》、《前台商品销售明细流水》等进货查验材料,并说明了进货来源。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因当事人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纯芝麻酱”1瓶。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霉菌可能因生产环节产生。整改情况:加强进货查验。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局已对青岛春明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另案处理。

  特此通告。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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