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26期(总第26期)
2020-10-19  浏览:858
   国家转移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0年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经营单位青岛利客来集团莱西购物有限公司李权庄商场、生产企业青岛锦联食品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4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国家转移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SA202003193),青岛利客来集团莱西购物有限公司李权庄商场经营,标称生产者为青岛锦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精制压缩肉”(检验报告中加工日期2020-03-18,抽样日期为2020-04-23),经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青岛利客来集团莱西购物有限公司李权庄商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的原味精制压缩肉(抽样单载明生产日期2020-03-18,标称生产者名称:青岛锦联食品有限公司,商标“锦联”。规格型号:100克/袋),经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产品共进货30袋,被抽样24袋,零售6袋。进货价格8.43元/袋,售价9.5元/袋。货值金额:285元,违法所得4.94元。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供货者身份证复印件、直送商品验收单、直送配送单、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并说明了进货来源。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进行处罚。

  因当事人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亚硝酸盐不合格可能因生产环节产生。整改情况:加强进货查验。

  三、对青岛锦联食品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生产的原味精制压缩肉(抽样单载明生产日期2020-03-18,商标“锦联”,规格型号:100克/袋),经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企业在2020年6月3日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复检机构为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2020年6月30日异议处置完毕,复检结果为不合格(食品复检检验报告编号:NoCF0504337-2020F)。涉案产品3月18日生产,共生产5箱(共150袋)。成本价格是5.0元/袋,销售价格5.5元/袋。涉案产品货值金额:825元,违法所得75元。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进行处罚。鉴于当时人的工具、设备、原料还用于生产未涉案产品,不具备没收条件,不予没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7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没款共计70075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亚硝酸盐不合格因未对原料送检。整改情况:加强原材料批批检验,成品批批检测。

  特此通告。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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