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60号)
2020-11-03  浏览:773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6期)》( 2020年第182号),涉及我市生产企业东莞市乐麦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领鲜源食品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乐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北京绿豆风味饼”产品
 
  中山市横栏镇鹏泰购物广场火炬分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乐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北京绿豆风味饼”(商标:/,规格型号:220克/盒,生产日期:2020-05-05)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2.处罚款6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0〕Z310161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储存不当导致的。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组织有关员工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教育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2.通知各经销商产品贮存条件的重要性,一定要存放于阴凉、干燥处和避免阳光直射。
 
  二、东莞市领鲜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焗凤爪(酱卤肉制品)、卤牛展(酱卤肉制品)和泡椒凤爪(酱卤肉制品)”产品
 
  阳江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东莞市领鲜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焗凤爪(酱卤肉制品)、卤牛展(酱卤肉制品)和泡椒凤爪(酱卤肉制品)”(商标:盛合味,规格型号:500g/包,生产日期:2020-07-05)产品,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7797.4元;3.处罚款5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0〕Z20094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新员工在生产操作过程中,未按规定严格执行包装岗位工作30分钟后须洗手消毒,员工手部大肠菌群超标接触产品后污染产品。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车间员工的入职培训期间食品安全培训、实际操作和监控,以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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