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59号)
2020-11-03  浏览:586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37、40号),涉及我市生产企业东莞市忠明食品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忠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
 
  (一)东莞市厚街亨利日用品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忠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商标:鱼旺,规格型号:900ml/瓶,生产日期:2020/3/23),乙基麦芽酚项目不合格;东莞市道滘人来欢百货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忠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商标:厨状元,规格型号:900ml/瓶,生产日期:2019/12/13),乙基麦芽酚项目不合格。
 
  (二)东莞市忠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自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共生产了5个批次的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调和油”,违法时间持续较长,涉及批次较多,且其中一个批次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23日,即在我局第一次送达不合格报告(2020年3月24日)的前一天,当事人收到我局的不合格报告后未引起足够警惕和重视,对可能出现同类问题的产品进行排查,不符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裁量给予从重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伍拾柒元整(¥1657元);2、处罚款玖万整(¥90000元)。
 
  (三)东莞市忠明食品有限公司自查分析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芝麻油运输车辆带进。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6日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