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现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备案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事项
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二、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备案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冷藏冷冻)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四、备案机关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场分局。
五、备案办理
(一)备案方式
网上办理。备案人通过“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平台”)法人服务登录,按要求填报备案信息。
(二)备案材料
备案人首次办理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备案、变更备案信息以及注销备案的,应填报《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
(三)备案时限
备案人备案信息填报完整且承诺材料真实性并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提交备案信息后备案系统即时予以备案。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在通告发布前已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开展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及备案的,应当在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四)变更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及时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更新备案信息。
(五)注销
不再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及时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注销备案信息。
提供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备案信息经核实存在虚假且拒不改正的;不再符合备案要求(如已不具备贮存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且拒不改正的;经调查核实不在备案地址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活动又未主动注销的,原备案机关直接注销备案信息。
(六)信息公开
备案人完成备案后1个工作日内,备案部门通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北京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见附件2),以便公众查询。
六、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冷藏冷冻食品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9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进行备案的通告》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