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35期(总第35期)
2020-11-09  浏览:428
   省局组织的2020年监督抽检中,不合格产品“豇豆”涉及我市经营者陈富明。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9月9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省局交办的《检验报告》(编号为ST202012704),陈富明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扒山批发市场大棚内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0年8月10日),经省级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2020年8月10日,当事人从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明安路366号蔬菜4棚南13号陈子安处购进豇豆17.2斤,产地为日照市洛河镇周家南湖村,生产者为任志强,在2020年省局监督抽检中,该批次豇豆克百威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涉案产品进货价格为3.50元/斤,8月11日以3.80元/斤的价格出售3.20斤,以3.70元/斤的价格出售8.40斤,以3.00元/斤的价格出售给抽样人员5.20斤,剩余0.4斤自然损坏,已自行处理。涉案货值金额60.28元,违法所得2.64元。当事人采购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在调查过程中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因当事人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为蔬菜经营者,产品不合格主要由生产方造成。整改:加强进货查验。
 
  特此通告。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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