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内市监通告〔2020〕59号 )
2020-11-10  浏览:93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1365号)、《关于对42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1535号),涉及我区2家个体经营户。现将2家个体经营户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开鲁县开鲁镇中心市场郭立华蔬菜摊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土豆;生产日期:2020-06-15;抽样基数:40kg;检验不合格项目:甲拌磷; 检验机构:长春海关技术中心。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开鲁县开鲁镇中心市场郭立华蔬菜摊床经营的土豆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开鲁县开鲁镇中心市场郭立华蔬菜摊床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该商户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开鲁县开鲁镇家开源生活生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哈尔滨风味红肠;生产日期:2020-04-12;抽样基数:10袋;检验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检验机构: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开鲁县开鲁镇家开源生活生鲜超市经营的哈尔滨风味红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开鲁县开鲁镇家开源生活生鲜超市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该超市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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