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20号)
2020-11-18  浏览:124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8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40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涉及我省3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广源分公司经营的哈尔滨风味红肠(熏煮香肠)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的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广源分公司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哈尔滨大众肉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尔滨风味红肠(熏煮香肠)”(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595930466,规格型号:220克/包,生产日期:2020年6月8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广源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广源分公司免予行政处罚。相关处置结果已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穗云市监景泰不处字〔2020〕007号)
 
  二、珠海澳丰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珠海四海丰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仔饼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广东省生物工程研究所(广州甘蔗糖业研究所)抽检的珠海澳丰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珠海四海丰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仔饼”(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4530549,规格型号:280克/盒,生产日期:2020年7月13日)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珠海澳丰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珠海澳丰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并没收上述不合格食品“鸡仔饼”180盒。(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珠斗市监白藤处字〔2020〕123号)
 
  (三)经查,珠海四海丰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珠海四海丰业食品有限公司作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63元;2、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珠斗市监白藤处字〔2020〕127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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