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食品销售单位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市监食经〔2020〕564号)
2020-12-01  浏览:111
各区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销售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4号)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沪市监食协〔2020〕98号)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食品销售单位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展风险分级管理对象
 
  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对象包括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单位,主体业态包括:大型超市、标准超市、小型超市、大型食品店、中型食品店、小型食品店、综合商场、品牌食品专业店、食杂店、场内经营者、商贸企业等。
 
  二、关于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及依据
 
  (一)等级划分。食品销售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
 
  (二)基准静态等级。大型超市、标准超市基准等级为B级,其他业态单位基准等级为A级。
 
  (三)年度等级评定。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为年度等级评定周期,各区根据本年度食品销售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等监管情况,在基准等级的基础上实施动态调整,最终评定年度等级。调整依据为:
 
  1.调低1个等级或维持A级情形:
 
  (1)年度内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情节轻微免于行政处罚的;
 
  (2)连续三年没有违反可调低风险等级所列情形的;
 
  (3)获得HACCP体系认证、“守信超市”、“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称号的;
 
  (4)获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2.等级上调1个—2个等级情形:
 
  (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2)有1次及以上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经查证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
 
  (3)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5)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停止生产经营的;
 
  (6)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7)其他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应调高等级的情形。
 
  3.受到3次及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直接评定为D级。
 
  4.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均列为D级。
 
  三、关于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运用
 
  本年度食品销售风险等级评定作为市场监管部门2021年监督检查频次和检查重点的依据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参照现有的餐饮单位等级公示牌模式,做好食品销售风险等级公示工作。
 
  四、关于总结报告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及时总结食品销售风险等级工作开展情况,并将今年食品销售风险等级统计情况(见附件)及工作总结于2020年11月30日前报市局食品经营处。
 
  附件:食品销售风险等级情况统计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605678366603187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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