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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美国婴(幼)儿配方食品监管比较分析
2020-12-08  浏览:319
   为保障婴(幼)儿健康,满足其生长发育需求,世界各国/地区纷纷制定了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食品监管,严格把控食品安全。为使更多读者了解婴(幼)儿配方食品,我们将从定义、分类、监管机构及管理模式四个方面对中国和美国的婴儿配方食品进行比较分析。

  1. 定义

  中国:
 
  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辅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其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较大婴儿和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GB 10767-2010)。据了解,新版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国家标准正处于修订状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将分成两个标准进行发布,伙伴网会持续跟进标准发布动态,及时分享。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统称婴幼儿配方食品。

  美国:
 
  婴儿配方食品是一类仅用作婴儿食用的特殊膳食用途食品,可模拟母乳或作为母乳的完全替代品或部分替代品,包括豁免的婴儿配方食品(Exempt Infant Formulas)。
 
  其中“豁免的婴儿配方食品”是那些具有先天性新陈代谢错误或低出生体重的婴儿所代表或标记的婴儿配方食品,或以其他方式具有非常规的医学或饮食习惯问题的婴儿配方食品。
 
  2. 分类
 
表1 中国和美国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分类
  首批新婴儿配方奶粉在上市前,负责生产或分销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人员必须向FDA提交书面验证,证明实际产品符合法案的要求。

  生产监管

  负责生产或销售新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人员需向FDA递交注册申请,进行企业注册。

  在中国,取得生产许可证和产品配方注册是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必要条件。《食品安全法》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向中国出口的境外生产企业,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配方注册审批后方可生产。另外,《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的企业需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方可生产。

  美国实行的是产品备案及企业注册制度。婴儿配方食品进口商和制造商需在新配方乳粉(包括配方和加工工艺发生变更的乳粉)销售的90天前向FDA进行备案;并在上市前对自己生产的婴儿配方食品进行书面证明。同时婴儿配方食品的生产或销售企业还需按照21 CFR 106.110 规定向FDA进行企业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制造商的名称及其营业地点,以及所有打算生产新婴儿配方食品的场所等信息。

  5. 小结

  综上,中国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监管严格,分类明确,可分为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和幼儿配方乳粉;美国对0-12月婴儿所提供的食品按照特殊食品进行管理,属于婴儿配方食品范畴,但未有单独对幼儿食品的监管规定。

  产品监管方面,中国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配方注册制,而美国在新配方乳粉销售的90天前需向FDA进行备案。在企业监管方面,中国实行生产许可制,相关企业需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方可生产,美国婴儿配方食品的生产或销售企业需按照21 CFR 106.110规定向FDA进行企业注册。

  无论中国还是美国都十分重视食品安全,在结合自身国情,分别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标准,对婴儿配方食品进行严格的监管,以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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