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的通告(2020年第 3 号)
2020-12-09  浏览:1005
  一、全省从事冷链食品进口贸易、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仓储运输、餐饮服务及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冷链物流园区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简称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系列要求,严格落实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主体责任,确保所经营的冷链食品按要求进行疫情防控消毒处理,发现问题产品能信息化追溯精准定位。

  二、所有进口冷链食品必须预防性全面消毒,没有消毒证明的,由冷链食品进入四川后首个抵达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简称入川首站)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实施有效消毒,没有消毒的不得进行销售。

  三、四川省冷链食品追溯平台(简称“川冷链”)是全省冷链食品追溯信息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对入川冷链食品实行全链条信息化追溯;帮助重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实现信息化追溯和数据对接。凡在本省从事冷链食品业务的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规和《四川省冷链食品新冠病毒防控信息化追溯主体责任指南》要求履行主体责任;入川首站、批发企业、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在“川冷链”上传冷链食品追溯数据,并保证数据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实现快速精准追溯。

  四、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防控责任,没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核酸检测报告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消毒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追溯信息的,不得上市销售。

  五、各级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开展联防联控执法行动,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落实进货查验、追溯管理等主体责任,采购、使用来源不明冷链食品的,依据食品安全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对不落实消毒、追溯措施,发现问题产品无法精准定位和溯源倒查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等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进口冷链食品不消毒、抵制信息化追溯等不服从、不配合本通告有关防控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走私冷链食品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1.四川省冷链食品新冠病毒防控信息化追溯指南

  2.冷链食品消毒证明

  省市场监管局

  经济和信息化厅

  公安厅

  交通运输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政府口岸物流办

  成都海关

  2020年 12 月8日

     附件1四川省冷链食品新冠病毒防控信息化追溯主体责任指南.docx

     附件2冷链食品(进口)消毒证明.docx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