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9期)
2020-12-16  浏览:314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泗洪县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五香花生米(烘炒类)

  (一)抽检基本信息。苏果超市(宿迁)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销售的五香花生米(烘炒类),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苏果超市(宿迁)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30盒,共计7.8公斤,货值297元。已销售14盒,共计3.64公斤,库存(未销售)16盒,共计4.16公斤。封存16盒,共计4.16公斤。已销售14盒,剩余16盒已依法没收。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没收非法所得金额31.4元,当地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海苔花生

  (一)抽检基本信息。泗洪县双益商贸中心销售的海苔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二)风险控制情况。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泗洪县双益商贸中心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35袋,共计5.25公斤,货值157.5元。已全部销售完,商家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了召回,无人上门反应,无法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没收当事人非法所得金额78.75元,并罚款10000元。

  三、木糖醇黑芝麻糊(冲调谷物制品)

  (一)抽检基本信息。泗洪县冰雪蛋糕房销售的木糖醇黑芝麻糊(冲调谷物制品),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二)风险控制情况。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当地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多次,发现泗洪县冰雪蛋糕房经营地址已无人经营,故当地监管部门决定中止调查,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休闲食品(糕点)

  (一)抽检基本信息。泗洪县泗洲时代超市销售的休闲食品(糕点),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二)风险控制情况。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泗洪县泗洲时代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5公斤,货值19.9元。已全部售完,该店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了召回公告,无人上门反应,无法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食品的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免予处罚。

  五、绵白糖

  (一)抽检基本信息。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销售的绵白糖(标称生产企业:盐城丰饴园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6月1日),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复检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二)风险控制情况。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40袋,共计18公斤,货值240元。已销售39袋,共计17.55公斤;封存1袋,共计0.4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已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免予处罚。

  六、闷倒驴酒(清香型白酒)

  (一)抽检基本信息。泗洪县新玛特商店销售的闷倒驴酒(清香型白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二)风险控制情况。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泗洪县新玛特商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2瓶,共计6公斤,货值180元。除被抽检的6瓶外,剩余6瓶已全部售完,商家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召回公告,没有顾客上门反映情况,无法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没收当事人非法所得金额36元,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七、绵白糖

  (一)抽检基本信息。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销售的绵白糖(标称生产企业:江苏顶汁味糖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上海寿全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4月27日),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复检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二)风险控制情况。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24袋,共计9.6公斤,货值213.6元,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已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免予处罚。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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