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源食用油”中使用的任意食用植物油的重量比例应小于20%,且各类油脂均应符合其相应标准规定;
(2)再次重申不得销售“2021年6月8日之后生产的含有芥子油的食用植物油”;
(3)含有芥子油的食用植物油可以用于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多源食用油中,但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该多源食用油不得用于零售,且外包装上需标识”不得零售“或”用于产品加工的预混“,或多源食用油的制造商和使用者均需做好记录,以备食品安全标准局查阅;
(4)该多源食用油的使用应取得主管当局的批准和许可。
(1)“多源食用油”中使用的任意食用植物油的重量比例应小于20%,且各类油脂均应符合其相应标准规定;
(2)再次重申不得销售“2021年6月8日之后生产的含有芥子油的食用植物油”;
(3)含有芥子油的食用植物油可以用于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多源食用油中,但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该多源食用油不得用于零售,且外包装上需标识”不得零售“或”用于产品加工的预混“,或多源食用油的制造商和使用者均需做好记录,以备食品安全标准局查阅;
(4)该多源食用油的使用应取得主管当局的批准和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