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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九十五批)
2023-06-02  浏览:425

  烟台市胜大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后腿肉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2年12月9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烟台市胜大食品有限公司经销的猪后腿肉产品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检疫日期为2022-11-09的猪后腿肉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 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后腿肉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莱山区那片海饭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河豚鱼案

 

  根据监督检查线索,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日对莱山区那片海饭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河豚活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没收河涉案产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龙口市江南轩庭大酒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河豚鱼案

 

  根据监督检查线索,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8日对龙口市江南轩庭大酒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河豚活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产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东金城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的茶树菇案

 

  2023年3月7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山东金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月10日生产的茶树菇,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7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Q/JCF 0011S-2021《茶树菇》的茶树菇,属于生产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的食品行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上述茶树菇,并重新修订企业标准,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善隆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河豚活鱼及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酒案

 

  2023年2月28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监督检查线索,对烟台善隆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河豚活鱼、无标签及无中文标签的酒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一项,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其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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