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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9期】关于近期北京市丰台区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餐饮门店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
2023-06-02  浏览:885

  1、三湘秀(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北京恒蓉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餐饮分公司,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北京福美味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北京金地老味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北京臻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北京京门慧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北京蜀味风情川味小吃店,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北京张二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9、北京鑫诚利西饼屋,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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