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最新发布的公告,规定凡输往美国的食品和动物饲料的生产经营及运输单位,在2003年12月12日前,必须为产品溯源,建立记录保持制度。该记录要保存二年。
除一些可以豁免的特例外,这项新规定适用于所有在FDA管辖下,与生产食品及动物饲料产品相关的单位,包括生产者、加工者、包装者、分销者、接受者、持有者及进口商都应当及时建立记录档案。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负责人、食品及动物饲料产品的直接来源或去处;尽量提供负责人的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E-MAIL地址;食品的种类包括商标和特性;接受或发出的时间;唛头或其他识别号码;数量和包装类型;运输者的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E-MAIL地址等。FDA要求当发现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某一食品或动物饲料,有导致人或动物的健康危害及死亡时,相关单位营业时间应在4小时内,非营业时间在8小时内将上述档案提交给FDA。
另一项法规规范了FDA对相关产品实施行政扣留行为的操作程序,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内容英文原文详见:http://www.cfsan.fda.gov/lrd/fpbtact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