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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4-08-30    浏览次数:833    评论:0
欧盟对进口我国水产品的检验要求非常苛刻,检验项目多达100余项。不但要求我国出口的加工企业或捕捞加工船必须通过欧盟的考核并获得注册,同时还要求每一批产品都必须由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合格证书后方可允许进口。这种苛刻的条件使我国对欧盟出口水产品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早在1997年欧盟就曾发布公告,对从中国进口的水产品实行每批检验,后经我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经贸部、农业部及许多水产品出口企业历时5年的努力,终于使欧盟于2000年2月将我国列入向欧盟出口水产品的一类国家,即从2000年2月20日起,我国对欧盟注册资金的企业生产的水产品允许进入欧盟的15个国家的市场而不必采取每批检验,不必延时通关和被迫接受检验。但由于个别企业的原因,导致2002年1月30日欧盟通过全面禁止进口中国的动物源性产品的决议。

  欧盟委员会专门制定水产品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的规定,即91/493/EC指令,要求向欧盟市场输出的水产品加工企业必须获得欧盟注册。欧盟对进口水产品的质量要求日益严格,而且必须从原料生产开始,保证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均达到质量要求,从而保证终端产品的质量,即建立一个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全面推行HACCP制度。

  欧盟对进口水产品的检验包括新鲜度化学指标、自然毒素、寄生虫、微生物指标、环境污染的有毒化学物质和重金属、农药残留、放射线等63项,其中氯霉素、呋喃西林、孔雀石绿、结晶紫、呋喃唑酮、多氯联苯等不得检出,六六六、DDT、组氨、麻痹贝类毒素等有严格的限量指标。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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