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下来的2年间,为提高食品安全和卫生,欧盟将引入一系列法规要求和变化。
新的法规是在现有欧洲法律基础上制定的,同时认识到有些要求适用于所有食品行业,而对特定食品和行业需要特定要求。新的法规将废除过去的一些要求。以下是所涉及的条例(所有欧盟成员国都要遵循)和指令(必须转化为所有欧盟成员国的国内法规)。
- 有关食品法律和食品安全的总体要求,2005年1月生效(条例178/2002[1])
- 有关食品的总体卫生要求,2006年1月生效(条例852/2004[2])
- 有关动物源性食品的特定卫生要求,2006年1月生效(条例853/2004[3])
- 供人类食用的动物源性产品的官方管理机构,2006年1月生效(条例854/2004[4])
- 生产、加工和销售动物源性产品机构的动物卫生要求,2005年1月采用(2002/99指令[5])
有关食品的总体要求
178/2002号条例使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 http://www.efsa.eu.int/)在2002年成立。自2005年,该条例还对食品和饲料企业规定了明确的责任,包括:
- 确保食品是安全的
- 建立保证可以在整个食品链中追溯食品的体系
- 一旦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时可以从市场撤回或召回
- 向主管机构通报采取的确保食品或饲料撤回或召回的任何措施
该条例还包含动物饲料安全,以确保它们不会间接对人类造成伤害或疾病。
有关食品卫生的总体要求
目前欧盟食品卫生立法是分散在17个卫生指令中,导致食品安全保障没有系统性。从2006年1月开始,条例8 52/2004 可以在欧洲范围协调食品卫生立法。
该条例对食品卫生制定了总体要求,澄清现存的食品行业的职责。通过真正的“农场到餐桌”解决方法,农产品种植、养殖者也要符合卫生要求。该条例采纳了比过去的要求更加灵活和基于风险的办法,除一些例外外,适用于几乎所有食品行业。
一个重要的进步是,按照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基于风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将在所有食品行业强制推行。HACCP被认可用于帮助食品行业在确保食品安全方面达到更高水准。根据各行业潜在的危害不同,这些体系的复杂程度也会不同。这一要求届时不会应用于初级产品加工者。
该条例对卫生设施、食品厂房、个人卫生、食品加工人员培训规定了最低要求,同时鼓励建立良好操作指南。
动物源性食品的特定卫生法规
作为总体卫生要求的补充,853/2004条例对动物源性食品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特定的卫生和动物福利法规。动物源性食品包括奶和奶制品、蛋和蛋制品、水产品、活的双壳软体贝类、肉、禽(包括野味)及它们的产品。过去这些要求分散在单独的指令中。对过去的法规要求只做了少许有效的改变。
该条例还包含对生产和销售这些食品的工厂和场所进行登记和批准的要求,以及包装、标签和某些食品中特定微生物标准的要求。
官方管理机构及动物源性产品相关动物卫生法规
条例854/2004和指令2002/99涵盖确保条例853/2004中所涉及的食品的安全和卫生生产的法规框架。对官方兽医官的任务及宰前和宰后检验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对动物卫生条件进行了要求。总体目标是为了防止动物疾病或人畜共患疾病从动物源性食品向人类或牲畜传播或扩散。新的要求没有对原来的做根本性修改。
以上所述要求引入更为清晰的法规性原则,以防止、消除或控制食品受致病菌的污染,目的是为减少或防止食物源性感染的爆发。另外,它们还将有助于在食物源性感染爆发时追踪食品,同时在为保护公众健康将食品从销售渠道召回时可以澄清形势。
为实现该条例的目标和任务,所有成员国内的食品行业和法规执行都要协调一致地采纳该条例。
该条例自2005年1月开始适用。
摘自:食品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