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一般食品法(第178/2002号法规)第65条规定,该项法规第11、12及14至20条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生效。欧盟食物链及动物健康委员会为协调各会员国执行上述法规有关食品的可追溯性、防止有害食品进入市场、食品从业者的义务及进出口商的要求规范(178/2002号法规第11,12及16至20条),于去年底制定了指导纲领。
相关新规范将适用于所有食品、动物饲料、动物用药、保育类植物、肥料以及所有食物链从业者,包括农场经营、食品加工、运输、储存、配送及零售等。为建立可追溯性系统,所有食品及饲料均须标示生产者姓名、地址、产品名称及交易日期,相关数据须保存至少5年,供追查之需。该法规第18条虽未明确规范标示数据,但为建立可追溯性系统,基本上相关信息应包括下列两类:
1、供货商姓名地址及其供应的产品名称、销售对象姓名地址及销售产品名称、交易或交货日期。
2、产品的交易量、条形码、其它相关信息(如定量包装或散装、水果或蔬菜种类、原料或加工产品)。该可追溯性法规虽未强制要求第三国出口商配合执行,但输入欧盟的进口产品须落实相关规定,为避免重新加贴标示的困扰,欧盟进口商势必将要求出口商配合实施。
其它相关规定还包括:1、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要求从市场撤回的规定,2、食品从业者的义务,包括配合实施欧盟食品及饲料快速警报系统。此外,协调欧盟各会员国的食品卫生法(852/2004)将于2006年1月生效,其中有关动物用药、保育类植物等相关规范将配合本项法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