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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覆盖整个食品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2-17    来源:中国农业网 日期:2006-0    浏览次数:662    评论:0
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恢复消费者的信心,近年来欧盟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在2000年,欧盟公布了《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并于2002年1月28日正式成立了"欧洲食品质量安全局"(EFSA),颁布了第178/2002号指令,规定了食品安全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项和程序。

目前欧盟已经建立了一个较完善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形成了以"食品安全白皮书"为核心的各种法律、法令、指令等并存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新框架。由于在立法和执法方面欧盟和欧盟诸国政府之间的特殊关系,使得欧盟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错综复杂。到目前为止,欧盟已经制定了13类173个有关食品安全的法规标准,其中包括31个法令,128个指令和14个决定,其法律法规的数量和内容在不断增加和完善中。在欧盟食品安全的法律框架下,各成员国如英国、德国、荷兰、丹麦等也形成了一套各自的法规框架,这些法规并不一定与欧盟的法规完全吻合,主要是针对成员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食品安全白皮书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长达52页,包括执行摘要和9章的内容,用116项条款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制订了一套连贯和透明的法规,提高了欧盟食品安全科学咨询体系的能力。白皮书提出了一项根本改革,就是食品法以控制"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包括普通动物饲养、动物健康与保健、污染物和农药残留、新型食品、添加剂、香精、包装、辐射、饲料生产、农场主和食品生产者的责任,以及各种农田控制措施等。在此体系框架中,法规制度清晰明了,易于理解,便于所有执行者实施。同时,它要求各成员国权威机构加强工作,以保证措施能可靠、合适地执行。

白皮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建立欧洲食品安全局,主要负责食品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议题交流;设立食品安全程序,规定了一个综合的涵盖整个食品链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建立一个对所有饲料和食品在紧急情况下的综合快速预警机制。欧洲食品局由管理委员会、行政主任、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8个专门科学小组组成。另外,白皮书还介绍了食品安全法规、食品安全控制、消费者信息、国际范围等几个方面。白皮书中各项建议所提的标准较高,在各个层次上具有较高透明性,便于所有执行者实施,并向消费者提供对欧盟食品安全政策的最基本保证,是欧盟食品安全法律的核心。

178/2002号法令178/2002号法令是2002年1月28日颁布的,主要拟订了食品法律的一般原则和要求、建立EFSA和拟订食品安全事务的程序,是欧盟的又一个重要法规。178/2002号法令包含5章65项条款。范围和定义部分主要阐述法令的目标和范围,界定食品、食品法律、食品商业、饲料、风险、风险分析等20多个概念。一般食品法律部分主要规定食品法律的一般原则、透明原则、食品贸易的一般原则、食品法律的一般要求等。EFSA部分详述EFSA的任务和使命、组织机构、操作规程;EFSA的独立性、透明性、保密性和交流性;EFSA财政条款;EFSA其他条款等方面。快速预警系统、危机管理和紧急事件部分主要阐述了快速预警系统的建立和实施、紧急事件处理方式和危机管理程序。程序和最终条款主要规定委员会的职责、调节程序及一些补充条款。

其他欧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欧盟现有主要的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有《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添加剂、调料、包装和放射性食物的法规》等,另外还有一些由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欧委会单独或共同批准,在《官方公报》公告的一系列EC、EEC指令,如关于动物饲料安全法律的、关于动物卫生法律的、关于化学品安全法律的、关于食品添加剂与调味品法律的、关于与食品接触的物料法律的、关于转基因食品与饲料法律的、关于辐照食物法律的等。

近年来,欧盟不断改进立法和开展相关行动,尤其自2000以来,欧盟对食品安全条例进行了大量修订和更新。以食品卫生法规为例,欧盟出台了许多理事会指令,这些指令又经过了数次修订,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从农场到餐桌的综合治理,良好的卫生操作规范(GHPs)和HACCP原则等。

2004年欧盟修订了食品卫生条例(EC)852/2004,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条例(EC)853/2004,动物源性产品官方监管组织条例(EC)854/2004,通过2004/41/EC指令废除了其他原有的食品卫生指令等。

欧盟食品安全与动植物健康监管条例(EC)No.882/2004是一部侧重食品与饲料,动物健康与福利等法律实施监管的条例。它提出了官方监控的两项基本任务,即预防,消除或减少通过直接方式的或通过环境渠道等间接方式对人类与动物造成的安全风险;严格食品和饲料标识管理,保证食品与饲料贸易的公正,保护消费者利益。官方监管的核心工作是检查成员国或第三国是否正确履行了欧盟食品与饲料法,动物健康与福利条例所要求的职责。

在2006年1月1日,欧盟即将实施新的《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该项法规是欧盟委员会于2005年2月份提出并递交欧洲议会审议的,在3月份举行的欧洲议会全体会议上获得批准。

这项新的法规具有两项功能,一是对内功能,所有成员国都必须遵守,如有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出现在欧盟市场上,无论是哪个成员国生产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二是对外功能,即欧盟以外的国家,其生产的食品要想进入欧盟市场都必须符合这项新的食品法标准,否则不准进入欧盟市场。

与现行的有关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欧盟新出台的该项食品安全法有几个值得关注的地方,一是新食品法大大简化了食品生产、流通及销售的监督检测程序;二是强化了食品安全的检查手段;三是大大提高了食品市场准入的标准;四是增加了已经准入欧盟市场的食品安全的问责制;五是欧盟将更加注意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不仅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食品本身符合新的食品安全标准,而且从食品生产的初始阶段就必须符合食品生产安全标准,特别是肉食品,欧盟新食品法不仅要求终端产品要符合标准,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也要符合标准。

近几年来,欧盟在食品安全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成立欧洲食品安全局,对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管;进行食品安全立法,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控;建立快速警报系统及其他措施,快速应对食品危机事件。

欧盟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强调食品安全要"从农场到餐桌",食品安全存在于整个食品链当中,从原料的生产到最后的消费。

可以说,疯牛病、口蹄疫等食品安全危机暴露了欧盟食品安全政策的缺陷,而食品安全危机的严重性又迫使欧盟尽快推行严格的食品安全政策。另外,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深入和欧盟的东扩,欧盟食品安全政策会受到更严峻的挑战,欧盟也会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控制。


来源:中国农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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