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矿泉水,由于在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中对于矿泉水已经使用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指南,临时MRLs的制定应当以指南中确定的标准为基础。在判断加工食品中残留农用化学品临时MRLs的执行情况中,对生产食品的水中残留农用化学品的分析应当考虑指南中确定的标准。
在日本,茶的浸取方法分为两种,一种是使用热水,一种是使用有机溶液。在使用热水浸取时,参照标准中所使用的同一方法将适用于所提出的临时MRLs,并应在列表中注明。
对于《食品卫生法》中定义为食品添加剂的杀真菌剂,《食品卫生法》关于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MRLs将作为临时MRLs,已经制定了MRLs的除外。
当登记为农用化学品的抗生素作为农用化学品使用时,应当按照《农药取缔法》进行登记时的数据制定使用标准等,并应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的“不得检出”的标准对其进行使用。为了保证对农用化学品的控制,应当按照农用化学品登记时所使用的检测限值制定特定值的MRLs。
仅有现行MRLs的农用化学品(未提出临时MRLs的农用化学品)等将列于附件中。
(四)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实施
1.由于日本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因此标准将采用国际食品法典标准。
2.如果没有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的物质,将采用日本制定的标准(《农药取缔法》规定的国内登记许可标准)。
3.对于既没有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又没有国内标准的物质,将采用国外标准。
4.对于国内产品遇到采用CAC标准,以及进口产品遇到采用日本标准的情况时,将根据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条件,必要时采用各自的国内和国外标准。更准确地说,对于柚子、柠檬、菠萝、小麦、大豆等,这些被农林水产省指定为低自给率的产品,必要时采用外国标准。因为玉米也被确认为同样的情况,也将采用同样的措施。
一律标准
根据《食品卫生法》修正案第11款第3段的规定制定一律标准,在该标准水平下不太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一律标准以1.5微克/人/天的毒理学阈值作为计算基准,确定的限量值为0.01ppm。该标准将应用于含有肯定列表系统中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包括两种情况:(1)在任何农作物中均未制定MRLs最大残留限量;(2)尽管已对某些农作物制定了MRLs,但没有针对所讨论的农作物制定残留限量。对于日本地方政府执行监测的分析方法检出限量高于0.01ppm的化合物,将采用LOD分析方法。
豁免物质
(一)确定豁免物质的原则
根据《食品卫生法》修正案第11款第3段的规定,指定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物质。这包括那些来源于母体化合物但发生了化学变化所产生的化合物。
在指定豁免物质时,厚生劳动省主要考虑如下因素:日本的评估,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和FAO/WHO杀虫剂残留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基于《农药取缔法》的评估,其他国家和地区(澳大利亚、美国)的评估(相当于JECFA采用的科学评估)。豁免物质包括以下3类物质:(1)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第11款规定不需要对可摄入量进行风险评估的化学品。(2)《农药取缔法》中指定的农业化学品。(3)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物质。
(二)豁免物质最终草案内容
豁免物质最终草案具体包括以下物质:
1.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第11款规定不需要对可摄入量进行风险评估的化学品———虾青素。
2.指定的杀虫剂———碳酸氢钠。
3.指定的食品———香菇菌丝体萃取物、绿藻萃取物、乳酸和尿素。
4.食品添加剂和其他化学品(农业化学品)———氯、油酸盐、钙、硅、硅藻土、胆碱、山梨酸、铁、石蜡、羟丙基淀粉、丙烯、机油、卵磷脂、蜡。
5.维生素饲料添加剂———抗坏血酸维生素、纤维糖、钙化醇、β-胡萝卜素、coparamin、维生素B1、维生素E、烟酸、泛酸、维生素H、维生素B6、核黄素、维生素A、维生素B。
6.氨基酸饲料添加剂———天门冬醯胺酸、丙胺酸、精氨酸、氨基乙酸、谷氨酸盐、丝氨酸、酪氨酸、缬氨酸、组氨酸、蛋氨酸、亮氨酸。
7.矿物质饲料添加剂———锌、钙、seren、硒、铁、铜、钡、镁、碘。
8.其他饲料添加剂———铵,β-胡萝卜素。
9.其他杀虫剂和兽药———铜、硫、杜鹃红素、矿物油、印度楝树油、肉桂酰胺、钾、铁、布舍瑞林、利尿磺胺、蛇麻素、普鲁卡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