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通知,对原产于中国的蜂蜜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作出终裁。
2005年8月5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蜂蜜反倾销案进行新出口商复审立案调查。复审调查的企业为上海Taiside贸易有限公司和武汉新诺福贸易有限公司。复审调查期为2004年12月1日~2005年5月31日。
美国商务部认为,武汉新诺福贸易有限公司(Wuhan Shino-Food Trade Co., Ltd.)提供的数据不真实,其在调查期内没有向美国出口涉案产品,因此取消对武汉新诺福贸易有限公司的复审资格。美国商务部裁定,对上海Taiside贸易有限公司(Shanghai Taiside Trading Co., Ltd)征收39.6%的反倾销税。
2005年8月5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蜂蜜反倾销案进行新出口商复审立案调查。复审调查的企业为上海Taiside贸易有限公司和武汉新诺福贸易有限公司。复审调查期为2004年12月1日~2005年5月31日。
美国商务部认为,武汉新诺福贸易有限公司(Wuhan Shino-Food Trade Co., Ltd.)提供的数据不真实,其在调查期内没有向美国出口涉案产品,因此取消对武汉新诺福贸易有限公司的复审资格。美国商务部裁定,对上海Taiside贸易有限公司(Shanghai Taiside Trading Co., Ltd)征收39.6%的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