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7日,美国宣布拟修改关于“用杀虫剂处理的食品包装物”的法规。
本法规将从《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FDCA)第201(q)项的“杀虫剂化学制品”和“杀虫剂化学制品残留物”的定义中免除,用杀虫剂处理的食品包装物(例如,纸和纸板、涂料、粘合剂,以及聚合物)遵循《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案》(FIFRA)第2(u)项中的定义。所以,用杀虫剂处理的食品包装物中的此类成分将从《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408项,作为杀虫剂化学制品残留物的法规中免除。此外,由于这些成分将不再作为杀虫剂化学制品的残留物,因此,具含有此类成分的食品将不属于由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402(a)(2)(B)项强制执行的范围。同时,此类成分将由食品药品管理局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的第409项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的第409(h)项,食品药品管理局通常将食品包装中的此类食品添加剂作为食品接触物质管理。
本规则将扩展目前仅适用于用驱虫剂(一种杀虫剂的类型)浸渍的食品包装的联邦法规法典(CFR)第40编第180.4部分的规定。本拟议的规则,以及随同其将修订的规则只适用于食品包装材料本身;其将不在其它方面限制环保署(EPA)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在杀虫剂范围内的权限,或限制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对属于食品药品管理局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的物质的权限。经环保署与食品药品管理局磋商,并且食品药品管理局认为在继续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同时,本规则将除去《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的双重权限并节约联邦政府资源。即使在本规则最终定下来之后,根据《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案》(FIFRA),环保署将继续将管理食品包装物作为杀虫剂制品的惰性成分,并同时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和《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案》,管理食品包装物处理中的杀虫剂活性成分。
本规则的文件等同2006年12月6日环保署的一项直接最终规则。环保署收到了几份反对此直接最终规则的评议意见,并为了与环保署的政策相一致,因此于2007年1月25日撤回了该规则。环保署目前发布本规则作为供公众评议的提案。
相关文件:2007年4月6日的联邦纪事(FR) 第72卷第17068项;联邦法规法典(CFR)第40编第180部分。批准时将在联邦纪事上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