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31号,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出食安输发第0531003号通知:根据《食品、添加物的规格标准的部分修正件》(2007年厚生劳动省告示第206号),食品中作为“不得检出”的农药等的成分的硝基呋喃类指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唑酮及呋喃它酮。因此,对2007年3月30日食安输发第0330001号(最终修正:2007年5月23日食安输发第0523001号)进行如下修订:
1.对象食品
印度产养殖虾及其加工品(仅限于简易加工)
印度尼西亚产养殖虾及其加工品(仅限于简易加工)
台湾产养殖鳗及其加工品
中国产鳗及其加工品
中国产养殖河豚
越南产养殖鳗及其加工品
越南产虾及其加工品(仅限于简易加工)
2.检查的项目及检查的具体理由
硝基呋喃类修改为呋喃妥因、呋喃唑酮及呋喃它酮。
此外,呋喃妥因、呋喃唑酮及呋喃它酮各自的代谢物:1-氨基海特因、3-氨基-2-恶唑酮及AMOZ为分析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