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3日,美国EPA宣布对有关氯啶(Nitrapyrin)的法规做了如下更改:EPA拟撤消以下产品内/表氯啶(Nitrapyrin)及其代谢物6-氯吡啶-2-羧酸的残留限量:牛脂肪、牛肉、牛肉副产品;山羊脂肪、山羊肉、山羊肉副产品;猪脂肪、猪肉、猪肉副产品;马脂肪、马肉、马肉副产品;绵羊脂肪、绵羊肉、绵羊副产品;家禽脂肪、家禽肉、家禽肉副产品。
此外,EPA拟提高以下作物内/表氯啶(Nitrapyrin)及6-氯吡啶-2-羧酸[6-chloropicolinic acid]残留限量:小麦粒:0.5 ppm;小麦草料:2.0 ppm及小麦杆:6.0 ppm;小麦麸:3.0 ppm,小麦碾磨副产品,不包括面粉:2.0 ppm;大田玉米碾磨副产品:0.2 ppm,及高粱草料内/表:0.5 ppm,修订相关商品术语“高粱草料”及“高粱谷材料”。
另外,EPA拟修订相关商品术语:“玉米草料” 改为“大田玉米草料”及“甜玉米草料”,“玉米谷粒”改为“大田玉米谷粒”及“爆米花玉米谷粒”,“玉米干草”改为“大田玉米干草”,“爆米花玉米干草”, 及“甜玉米干草”,及“高粱谷”改为“高粱谷粒”。
相关文件:联邦纪事:2007年5月2日[第72册,第84号],拟定法规页数24198-24213;http://www.epa.gov/fedrgstr/EPA-PEST/2007/May/Day-02/p8373.htm。
该法规拟生效日期为2007年7月2日。有关评议务必于2007年7月2日或之前提交,提交时可注明文案号:EPA-HQ-OPP-2007-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