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31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了第2007/29/EC号欧委会指令,修订了第96/8/EC号指令中对减肥食品(energy-restricted diets for weight reduction)的标签、广告宣传及包装的若干规定。
新指令所做的修订取代了关于食品(尤指用于控制热量以达致减肥目标的食品)健康声明的第1924/2006法规,稍为放宽了对该等声明实施的严格限制。
就第96/8/EC号指令及新指令而言,食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用作代替每日全部饮食,另一类是用于取代每日饮食中的一餐或多餐,两者目的均是控制体重。
过去,第96/8/EC号指令规定,制造商不得在食品标签或相关广告宣传中提及低卡路里代餐可达致的减肥速度或可减少的磅数,也不得标榜这些代餐具有抑制食欲的作用。
新指令修订第96/8/EC号指令,准许制造商在特殊情况下,使用若干类有关抑制食欲或增加饱肚感的健康声明。必须注意的是,产品的标签、广告宣传及包装仍不得提及使用产品后可达致的减肥速度或可减少的磅数。
根据第1924/2006号法规,有关抑制食欲的健康声明须以一般认可的科学证据为基础,并须为一般消费者所明白,而成员国必须于2008年底或之前通知欧委会各种有关减食疗法或控制体重食品的健康声明,并提交科学证据。欧委会将于2009年底或之前通过一个认可声明清单及使用声明的必要条件,其后则可依照特定程序对清单进行修订。
欧委会通过健康声明清单前,将实行以下过渡措施:
1、关于减低食欲或增加饱肚感并早已获成员国评估及核准的健康声明将可继续使用,直至欧委会裁定有关声明是否应予批准为止。
2、关于减低食欲或增加饱肚感但未获成员国评估及核准的健康声明,假若制造商于2008年1月19日以前将有关声明通知欧委会,则可继续使用声明。
3、假若欧委会不批准若干类健康声明,由欧委会公布决定当日起计,该类声明可继续使用6个月。
根据第96/8/EC号指令,有关用于控制热量饮食的食品标签规定仍然适用。用于控制体重的代餐须标明以下资料:
1、指定食用量的能量值(以千焦耳及千卡表示)以及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及脂肪含量(以数字显示)。
2、适当配制的指示(如有需要);关于遵照配制指示的重要性的声明。
3、假若产品按制造商指示食用时,提供超过20克多羟基化合物的每日摄取量,必须附有食品可能产生轻泻作用的声明。
4、关于维持足够每日流质摄取量的重要声明。
5、用作代替每日全部饮食的产品,必须附有声明,指出该产品提供足够每日所需的营养;以及产品不得在未经医生建议下连续使用超过3周。
6、用作替代每日饮食中一餐或多餐的产品,必须附有声明,指出有关产品只适宜作为控制热量饮食的一部分,并须与其他食品一并食用。
成员国须于2007年11月30日或以前实施新指令的规定,但有关规定则于2007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