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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对比利时、荷兰、德国可食性猪产品的解禁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7-25    来源:国家食品安全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549    评论:0
导读

2007年第109号 关于对比利时、荷兰、德国 可食性猪产品的解禁公告 2006年1月比利时、荷兰、德国发生二恶英污染可食性猪产品事件。同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2006年第16号公告,暂停进口上述三国生产的可食性猪产品。 近期,应欧盟委员会申请,质检总局对

     2007年第109号

    关于对比利时、荷兰、德国

    可食性猪产品的解禁公告

    2006年1月比利时、荷兰、德国发生二恶英污染可食性猪产品事件。同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2006年第16号公告,暂停进口上述三国生产的可食性猪产品。

    近期,应欧盟委员会申请,质检总局对欧盟委员会提供的调查情况进行了评估,确认上述三国采取了有效的预防和补救措施,能够有效防止可食性猪产品受二恶英污染。

    兹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因二恶英对比利时、荷兰、德国的可食性猪产品的输华禁令。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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