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9日,美国宣布制定喷雾涂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国家标准法规提案。
根据空气清洁法(CAA)第183(e)款对喷雾涂料(气雾涂料)类产品制定反应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国家排放法规。标准提案执行1990年修订的空气清洁法(CAA)第183(e)款,要求管理者控制某些类别消费品及工业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排放,将促进臭氧生成和导致臭氧不合格的VOC排放减到最小。本法规将对喷雾涂料制定一个全国性的反应性有机化合物标准。各州已颁布了基于减少VOC质量的喷雾涂料类产品法规;然而,环保署相信对于此类特殊产品基于相对反应性方式的国家法规可以比基于质量方式更多地减少臭氧生成。环保署相信本法规通过鼓励减少使用反应性VOC成分能更好地控制产品促进臭氧生成,而不是象传统基于质量方式那样处理产品中所有的VOC。
环保署还拟修订环保署的VOC免除化合物法律定义以说明所有促进臭氧生成的喷雾涂料反应性化合物。因此,按照其它适用定义不是VOC的化合物根据本法规提案将计算在产品的反应界限内。产品类别原始清单和法规进度表已在1995年3月23日公布(60 FR 15264)。本提案行动宣布了环保署的最终决议,列出了第III组管理的消费品及工业品类的喷雾涂料,对于此类产品法规按照空气清洁法第183(e)款被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