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5日,美国EPA宣布拟修改原地区注册的“鳄梨”内/表灭菌丹(Folpet) 25 ppm残留的许可限量,因为,灭菌丹(Folpet)仅限佛罗里达州使用,没必要再保留国家级限量。对于制定佛罗里达州以外灭菌丹(Folpet)用于鳄梨的许可限量,则需要补充残留数据。
除“鳄梨”及干“蛇麻草球果”外,注册人只支持针对进口的其它灭菌丹(Folpet)许可限量,EPA拟将它定为未在美国注册的进口许可限量。因此,EPA拟修改灭菌丹(Folpet)的某些许可限量,以反应现有的国 外田间实验数据。所以,美国境外使用的灭菌丹(Folpet)不应超过最大使用比、收获前最短间隔期(PHIs)及规定再处理间隔期。任何超出这些单独和季度最高使用率的方法、最短PHIs,及规定再处理间隔期都会超过美国的许可限量标准。
EPA拟将“苹果”内的许可限量由25.0 ppm降到5.0 ppm。
EPA拟将40 CFR 180.191(a)内“蔓越橘”内的许可限量由25.0 ppm降到15.0 ppm.
EPA拟将“干洋葱球茎”内的灭菌丹(Folpet)许可限量由15.0 ppm降到2.0 ppm。拟将“草莓”的许可限量由25.0降到5.0 ppm;将“葡萄”的许可限量由25 ppm提高到50.0 ppm;规定“葡萄干”内的许可限量为80.0 ppm。EPA拟将黄瓜内的许可限量由降到2.0 ppm;瓜类降到2.0 ppm。
仅进口“莴苣”及“番茄”的许可限量分别保持当前50.0 ppm及25.0 ppm的水平。美国没有用于这些产品的注册灭菌丹(Folpet)。
EPA拟修订 商品专业术语名称,将干球茎洋葱改为球茎洋葱。采取该措施的理由是,该措施对使用及暴露于杀虫剂—灭菌丹(Folpet)活性成分的以上产品没有实际影响,且能使许可限量专业名称符合EPA的现行操作规范。
本法规于2007年10月30日生效。有关异议及听证要求务必于2007年10月1日或之前收悉,提交时,务必注明文案号:EPA-HQ-OPP-2004-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