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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规定杀虫剂氟磺胺草醚残留许可限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0-23    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浏览次数:521    评论:0
导读

2007年9月21日,美国宣布规定以下商品内/表杀虫剂氟磺胺草醚(Fomesafen)混合残留的许可限量:干豆:0.05 ppm:及四季豆:0.05 ppm。 本法规于2007年9月12日生效。有关异议及听证要求必须与2007年11月13日、或之前收悉,并注明文案号:EPA-HQ-OPP-2007-0097.

  2007年9月21日,美国宣布规定以下商品内/表杀虫剂氟磺胺草醚(Fomesafen)混合残留的许可限量:干豆:0.05 ppm:及四季豆:0.05 ppm。

  本法规于2007年9月12日生效。有关异议及听证要求必须与2007年11月13日、或之前收悉,并注明文案号:EPA-HQ-OPP-2007-0097.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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