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8日,韩国制定有关按实验室检测残留结果拒绝进口牲畜产品采取措施的法规。为加强进口检验程序的一致性及透明度,NVRQS采纳了如何处理按实验室残留检验结果拒绝进口牲畜产品案例的内部规定:1. 监管化学残留物有150种,必要时,更新化学物名单;2. 化学物按风险评估结果分为1和2组,如以科学证据为依据需采取补充措施,可列为第3组;第1组包括76种被评估为低危害的化学物,如阿苯达唑(Albendazole)及磺胺间二甲氧嘧啶(Sulfadimethoxine);第2组包括74种被评估为较高危害或已由其它法规约束的化学物,如甲萘威(西维因)(Carbaryl)及氯霉素(Chlorampenicol);如为保护人类健康而需采取附加措施,任何1和2组的化学物都可列入第3组;3. 如在进口牲畜产品内发现一种化学残留,可采取以下措施:如发现第1组化学残留,出产被拒收产品的设施内生产的产品应连续接受5次检测。如发现第2组化学残留,出产被拒收产品的设施内生产的产品应暂停发货。如暂停令取消,在取消之后,应连续接受5次检测。如发现第3组化学残留,应暂停进口出产被拒收产品的设施内生产的产品,所有来自出问题国家或地区的货物都要接受检测,直到能保证食品安全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