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9日,韩国制定药品的条形码标签的管理要求,内容包括:要求药品标签包含由药品的韩国药品编码(KDC)号码组成的条形码;要求15毫升(或15克)的或低于15毫升(或15克),包含在单一的纸盒中的注射液、药膏或口服和外用的溶液在其标签上有条形码;要求处方药或指定的药品在其标签上有包含批号和有效日期的EAN/UCC-128条形码;将条形码管理机构从韩国卫生行业发展协会变更为健康保险审议和评定中心(HIRA); 制造商和进口商在获得产品许可证,并授权健康保险审议和评定中心给予每一种药品韩国药品编码的日期之后30天内,有义务提交关于药品的信息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