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2008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的通知
现根据《食品卫生法》(1947年法律第233号,以下简称“法”)第23条第1项规定,基于食品卫生监视指导实施的相关方针(2003年厚生劳动省告示第301号),针对进口食品、添加剂、器具以及容器包装,制定2008年度监视指导计划(以下简称“2008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详见附件1-1,并将根据同条第3项规定,作为政府报告对外公布。
请各都道府县等参考2008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针对国内流通的进口食品等实施监视、针对进口业者实施指导,同时为了2008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顺利实施,请各单位给予必要的协助。
附件1-1
2008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
进口到日本的食品、添加剂、器具、容器包装和玩具等商品(以下简称“食品等”)的年均进口申报件数约186万件,进口重量约3400万吨(2005年实际值),根据农林水产省《2005年度食品供求表》,日本食品自给率(供给热量综合食品自给率)约为40%。
基于以上现状,以及2007年厚生劳动省及检疫所实施的未有限量标准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以下简称“农药等”),其含量超过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标准的食品禁止销售的制度(以下简称“肯定列表制度”),增加进口检查的项目,并按《食品卫生法》(1947年第233号法律)第28条规定的监控检查,第26条规定的命令检查强化进口监视指导,同时,积极与农药残留超标等违法《食品卫生法》第11条多的出口国寻求改善卫生的对策,对疯牛病有关出口国的卫生管理实施实地调查,以促进出口国卫生状况改善。
综上所述,2007年11月公布的2007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监视结果(中期报告),2007年4月至9月间,进口申报数为91万件,总重量为1200万吨,检查件数约为进口件数的11.0%,即10.1万件,其中违规案例有619件。期间,向出口国寻求改善卫生对策47件,此外,2007年5月对美国的28处输日牛肉加工场,9月对加拿大的5处输日牛肉加工厂实施了实地调查。
2008年度,为了继续推进落实措施,根据2007年度监控检查结果,重新考虑监控检查项目。此外,为了保证“肯定列表制度”扎扎实实地实施,将进一步增加进口检查项目;同时,将与出口国寻求改善生产阶段卫生的对策,在必要的情况下对出口国进行调查,以预防农药等生产阶段残留。另,基于出口国对命令检查的对象中残留农药的管理可能不够彻底或该食品使用的农药可能有变化以及食品中可能残留有检查项目以外的超过标准值的农药等原因,将强化监控检查,以检验出口国对残留农药等的管理。由于器具、容器包装以及玩具多次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18条,因此强化对其的监控检查,并继续指导进口商实行定期的自主检查。此外,关于疯牛病涉及的进口牛肉的安全性,将根据实地调查和进口检查结果,确保检查制度有重点、有成效、高效率,并对出口国的输日项目状况进行深入讨论。
紧急官民合同会议(2007年7月)力图解决由于中国制品在海外发生问题事例重新唤起的确保进口品的安全问题。同时,受日本国内发生中国食品引起的药物中毒事件的影响,将尽力快速实施由阁僚商议决定的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对策。
1.目的
本计划旨在有重点、有成效、高效率地推进实施监视指导,力图进一步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
2.本计划实施时间
2008年4月1日开始到2009年3月31日止。
3.进口食品监视指导的基本构想
《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年法律第48号)第4条规定,国内外食品供应的各环节,都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食品安全性。因此,对出口国在其国内的生产、制造、加工(以下简称“生产等”)、以及进口后的日本国内流通各环节,采取以下措施,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卫生。
(1)按《食品卫生法》第27条规定,进口申报等,其基本信息应符合第11条或18条规定食品等的规格或基准(以下简称“规格基准”)为代表的《食品卫生法》中的规定。
(2)按《食品卫生法》第28条规定,实施监控检查,对各类进口食品的食品卫生状况进行大范围的监视。
(3)按《食品卫生法》第26条规定,对违反概率高的进口食品实施命令检查,预防食品卫生危害发生。
(4)按《食品卫生法》第8条或17条规定,如有必要将对特定国家、地区或生产商生产的食品实施全部进口禁止,预防食品卫生危害发生。
(5)按《食品卫生法》第55条第2项规定,多次违反法律的进口商,令其禁止或停止进口营业,纠因整改。
(6)通过向日本食品卫生管理相关的在日大使馆和进口商提供信息,两地间协商,实地调查,技术互助等,共同促进出口国生产阶段的卫生状况改善。
(7)作为进口商等食品从业者责任,应通过召开讲习会以及进口前指导等方式促进其自主卫生管理。
(8)确认违反《食品品卫生法》,采取予以废弃处理、公布,并对进口商进行指导等措施,防止再发生。
(9)进口后国内流通环节,对都道府县、设置保健所的市以及特别区(以下简称“都道府县等”)进行监视指导,当检疫所、都道府县等发现违反情况时,联合厚生劳动省、检疫所、相关都道府县等,采取要求进口商迅速召回等相关措施。
4. 生产地方面有重点实施监视指导的相关事项
(1)《食品卫生法》第27条规定的进口申报确认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27条规定,进口申报的食品,不在第6条、第9条、第16条之列,不在第8条第1项、第17条第1项禁止进口之列,符合第10条规定的添加剂使用范围和规格标准的,确认进口商提交进口申报,在必要的情况下对出口国证明书、进口商报告等材料确认。
(2)《食品卫生法》第28条规定的监控检查
检疫所实施监控检查,对各类进口食品的食品卫生状况进行大范围的监视。如有违反发生,采取检查强化等措施。
①监控计划的制定
厚生劳动省为了有效地实施监视检查,根据统计学上可能检出违反原则的检查数量,考虑每类食品的违反率、进口件数和进口重量,以及违反内容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程度,来制定监控检查的件数和检查项目(以下简称“监控计划”)。为了切实实施肯定列表制度,需考虑海外国家农药的规定情况,使用情况,被检出事例等来制定监控计划。
2008年度的监控计划如附表1所示。
②有计划的实施监控检查
为了实施监控计划的检查件数,检疫所需按照厚生劳动省分配的检查件数来制定年间预定,有计划的实施检查。
③强化监控检查
厚生劳动省得到生产国和其它国家的食品召回以及有关健康受损等情报时,监控检查发现违法事例时,都道府县监视指导发现违法事例时,根据需要将指示各检疫所强化该食品的检查。
另外强化农药残留检查,厚生劳动省将考虑到出口国的农药残留管理体制,根据统计学上可能检出违反原则,提高该进口食品及其检查项目的监控检查频率,并在一段时间内实施。
(3)《食品卫生法》第28条规定的监控检查以外的检查
检疫所根据进口申报的内容,有必要时实施初次进口时检查、运输途中发生事故时检查等监控计划以外检查。
(4)《食品卫生法》第26条规定的命令检查。
对于违反法律可能性较高的进口食品,厚生劳动大臣认定有必要采取食品卫生危害防止措施时,每次进口时,将责令进口业者接受检查。
①实施命令检查
下述违法可能性较大的情况时,将实施命令检查。
ⅰ.在出口国和日本发生了健康受损事例或是有可能发生此类事例,该出口国,或是该制造商生产的该进口食品,将立即作为命令检查的对象。
ⅱ.监查结果显示该出口国,或是该制造商生产的该进口食品有多次农药残留违反事例的话,考虑到出口国的农药残留管理体制现状,以及该食品的遵守法律情况,将其作为全部或部分命令检查的对象。
②解除命令检查
命令检查以后,以下违法食品等不会再进口日本的情况下,将解除命令检查,恢复通常的监视体系。
ⅰ.出口国采取查明出事原因,确立新体制,强化农药等管理状况和检查体制等防止再发生措施,并通过两国间协议,实地调查,进口时检查等,其有效性得到确认时。
ⅱ.接受残留农药命令检查(不得检出的农药除外)的食品等,如2年期间没有违反事例,且命令检查的实施件数在300件以上的对象,将暂时解除命令检查,之后根据统计学上可能检出违反原则,提高该进口食品以及检查项目的检查频率,一段时期内没有违反事例时(但在该监视检查强化期间中,如有违反事例发生的话,将立即实施命令检查)。
(5)《食品卫生法》第8条或第17条规定的禁止进口措施
特定国家和地区或生产商生产的进口食品等的违法事例占整个检查件数的约5%以上;从产地的食品卫生管理状况上看,有继续发生违法事例的可能的食品,考虑损害人体健康的程度,若厚生劳动大臣认为为防止其损害人体健康有必要严禁进口该食品时,在听取医药、食品卫生审议会的意见后,采取严禁进口该食品的对策。
(6)对海外发生食品卫生问题的紧急应对
厚生劳动省将连同相关府省获得海外的食品卫生信息,如进口食品可能违反日本《食品卫生法》,进口情况调查有进口时,指示相关检疫所或都道府县对流通、库存情况进行调查,要求或指示进口商召回,同时,指示检疫所强化进口检查。从而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
5.促进出口国卫生对策完善
对出口国采取以下措施,防止出口国在其国内生产阶段发生违反情况。
(1)告知日本的食品卫生管理规则
厚生劳动省将通过厚生劳动省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提供命令检查对象食品和强化监控检查的食品违规的英文信息,同时提供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等独立行政法人的食品卫生相关规则的英文信息的链接。
并向在日大使馆和进口商提供信息,通过独立行政法人国际合作机构主办的食品卫生规则的研讨会,将信息传达给出口国的政府负责人和生产商(以下简称“生产者等”)。
(2)两国间协议、实地调查等
厚生劳动省在实施命令检查的同时,会针对违法可能性高的食品,要求出口国彻查违规原因,在此基础上要求两国进行协商,采取措施以防止再次违规。要求出口国生产、制造加工阶段实施卫生管理,强化监视体制,实施出口前检查,完善食品安全政策。
此外,2007年度,因含霉素等有毒有害物质违法《食品卫生法》第6条,以及因农兽残超标违反《食品卫生法》第11条的事例占违法事例的大多数。因此,2008年度,积极同违法该类法律较多的出口国寻求改善卫生对策。另,有必要检查出口国生产阶段的卫生对策的时候,将向出口该类食品的国家派遣专家,积极确认其卫生对策的完善,确保“肯定列表制度”的顺利实施以及进口牛肉的安全性,
(3)技术合作等
厚生劳动省必要的时候可以派遣专家提供技术合作,以加强监视体制的强化,提高残留农药的检测技术水平。
6.指导进口商自主实施卫生管理的相关事项
作为包括进口商在内的食品业者的责任,根据《食品卫生法》第8条,食品业者对于确保食品安全负有最重要的责任,食品业者在食品供给过程的各个阶段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根据《食品卫生法》第3条第1项,为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要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术,确保原材料的安全、实施自主检查。
检疫所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指导进口商实施完善的自主卫生管理。
(1)对进口商的基本指导事项
要求进口商熟悉法律规定的进口手续、检查制度、规格标准及其附表规定的、应提交的卫生证明和食品卫生方面的相关规定。为督促进口商自主实施卫生管理,可以适时提供给进口商进口食品等的违规案例、出口国食品卫生方面的相关规定。同时召开讲习会、在进口申报时进行指导,提高进口商自主维护食品安全性的能力。
对进口商的具体指导事项参见附表2,针对进口商可能涉及到的具体的出口国、产品种类实施进一步的、详细的指导。
并且,对在出口国合法生产、制造加工的进口食品,确认其原材料、添加剂、制造方法、检查数据等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法》。厚生劳动省将研究、开发残留农药的检测方法,以助于检验进口商对原料的管理。
指导进口商根据从生产商所获得的正确并且最近的情报进行正确的进口申报。特别是当连续进口时,指导进口商充分确认进口食品的原材料和生产方法无变化,确保进口时出示的自主检查情况与申报货物相符。
并且,如发生规格标准的修改、检查强化、禁止销售措施的实施,应向进口商提供相关信息。
(2)实施进口前指导
对进口商,在实施(1)中的进口指导事项的基础上,还要通过生产者提供的第一手资料,使其了解如何确认该食品的安全性、是否含有《药事法》(1960年法律第45号)规定的药品成分。特别是日本初次计划进口该食品的情况下,需要事前同相关检疫所确认该类食品以前是否有过违规案例,通过网站、讲习会告知进口商。
(3)事前确认时发现违法案例的应对
如果进口商在事前确认时发现该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则需指导进口商采取适当对策,使该产品符合法律规定。
如有书面证明该产品已符合法律规定,但有必要的时候,仍然要指导进口商进口部分样品,通过严格检查来确认该产品是否完全符合规格标准。
(4)实施自主检查
初次进口时,根据进口食品的成分规格、添加剂的使用状况,指导进口商实施必要的自主检查,确认该食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持续进口,则需根据进口频率,在实施(1)中的进口指导事项的基础上,指导进口商定期确认该食品的农成分规格、添加剂等使用情况,参考同类食品的违规案例,定期实施自主检查。
(5)制作及保存进口食品记录
为了能够随时确认进口商进口食品的流通情况,要指导进口商正确地制作并保存该食品的入关记录和销售记录,同时,当发现违反时,能迅速向相关检疫所或都道府县提供其信息。
(6)正确标识
进口食品的标识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必要的情况下,进口商应该就标识询问所在地的都道府县。
(7)提高进口商、通关业者及保税仓库业者的食品卫生相关知识
要求企业负责人积极参加检疫所、相关团体等主办的讲习会,以此指导进口商、通关业者及保税仓库业者学习食品卫生相关知识,确保进口食品安全性。
7.确认发现违规案例后的应对
(1)进口检查发现违规案例时
检疫所实施的检验或企业的自主检查中发现违规案例的情况下,应遵循以下手续,提交进口申报的检疫所、厚生劳动省及相关都道府县合作,指导进口商采取适当的措施召回该食品,并采取措施强化进口检查。
①违规食品尚未通关
如食品尚未通关,检疫所要指导企业废弃、或退货。
②违规食品已经通关
如食品已经通关,则进口商所在地的都道府县要指导进口商召回。
因此,为使召回顺利进行,检疫所需迅速向厚生劳动省报告该违规食品的相关必要信息(以下简称“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进口食品等的相关信息”):进口批次构成、进口商名称和所在地等,同时,厚生劳动省将通报进口商所在地的政府机关,要求进口商采取召回等适当措施。
另外,如已经通关的食品仍然保存在保税仓库中,就需要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基础上,由检疫所指导进口商遵从所在地政府的指示,采取暂时废弃、退回该违法食品等措施。
(2)国内流通时发现违规食品
如通过都道府县的收取检查以及销售商的自主检查,从日本国内流通的进口食品中发现违法食品时,厚生劳动省将在接到通知后,向检疫所提供该违规食品的相关信息,并根据此信息采取措施加强进口检查。 若进口食品引起了健康被害,检疫所对于以后进口的食品,都道府县日本国内流通的食品分别进行迅速通报,采取必要的措施,从而防止危害扩大。
(3)对进口商的指导以防止再次发生违规
对于发生了违规案例的进口商,为防止再次发生违规事件,检疫所需要采取以下指导措施。
①调查并报告违规原因
调查该食品的违规原因,一旦断定,要马上向检疫所报告。如发现该食品违法3个月后,仍无法判断其原因,向检疫所报告进展情况。
②报告再次进口的改正结果
如计划再次进口同类食品,须进行①中的调查,并确认已经改正。必要的时候,进口商可实施产地调查,通过在发生违规案例的出口国的样品检查,证明该产品确已合格,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通报检疫所。
(4)《食品卫生法》第55条的进口商禁止营业等处分
厚生劳动省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对多次违反或可能违反的进口商,根据《食品卫生法》第55条第2项命令该进口商停止营业或禁止营业(以下简称“进口商禁止营业等处分”),以督促其改正违法原因,防止再次违反。
此外,根据《食品卫生法》第55条第2项规定的进口商禁止营业等处分指南,违反率超过5%者,厚生劳动省将其列为进口商禁止营业等处分对象,防止反复违反。检疫所根据违规内容强化该进口商进口食品的监控检查,并检验该进口商为防止再次违规采取的措施。
(5)告发恶性进口违规案例
检疫所告发假冒进口申报、进口违法食品或进口违法可能性高的食品等恶性进口违规案例。
(6)违反案例的公布
为更加明晰食品卫生方面的危害状况,根据《食品卫生法》第63条的规定,对于依法处理过的进口商(原则上包含由于违规案例而成为书面行政指导对象的进口商,但不包含违规程度轻微、并立即改正的进口商),将在网站上每隔1至2周,定期更新该进口商的名称、所在地、该进口食品的违规内容。另外,也将在违规者采取改善措施、查明违规原因后,同违规者的名称一齐公开。
8.向国民提供的信息
厚生劳动省将在网站上向国民提供进口食品安全性确保的有关信息。
(1)提供监控检查计划的相关信息
检疫所为了顺利实施监控检查,需通知进口商、通关业者及保税仓库业者监控检查计划、命令检查的实施,以及检查强化等有关通知。
厚生劳动省也将及时公布监控计划、命令检查的实施、强化检查等相关信息。
(2)根据计划公布监视结果
厚生劳动省计划下一年6月公布监控检查、命令检查等进口食品检查的实施情况及其结果概要、针对进口商实施的监视指导的结果概要、针对出口国的卫生政策的实施状况及结果概要等2008年度的监视指导实施情况。另外,4月到9月期间的半年度情况将在11月公布。
(3)食品安全相关风险交流组织
厚生劳动省计划通过食品安全相关风险交流组织,就计划内容、进口食品监视指导状况的信息进行互相交换。
(4)其它
检疫所将致力于让一般消费者通过参加见习等了解进口食品监视指导现状,取得国民的广泛理解,无障碍地开展业务。
9.其它监视指导实施的必要事项
(1)培养食品卫生方面的人才并提高水平
厚生劳动省计划对检疫所从事监视指导、试验检测的食品卫生监视员培训学习食品卫生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2)检查检疫所的实验检测等情况
厚生劳动省及检疫所为了监控检查等正确实施,将有计划地对试验检测等业务管理进行检查和指导。
附表1
食品种类 | 检查项目*2 | 检查件数*1 | 总检查件数*1 |
畜产食品: 牛肉、猪肉、鸡肉、马肉、其它食用鸡肉等 | 抗生素类 | 2200 | 4550 |
残留农药 | 1700 | ||
成分规格 | 650 | ||
畜产加工食品: 奶油、肉类加工品、冰淇淋、冷冻食品(肉类) | 抗生素类 | 1500 | 4950 |
残留农药 | 550 | ||
添加剂 | 1100 | ||
成分规格 | 1800 | ||
水产类: 贝类、鱼类、甲壳类(蟹、虾等) | 抗生素类 | 3500 | 5500 |
残留农药 | 850 | ||
添加剂 | 250 | ||
成分规格 | 900 | ||
水产加工食品: 鱼类加工品(切片、干燥、碎肉)、冷冻食品(水产动物类、鱼类)、鱼贝类卵加工品 | 抗生素类 | 3300 | 10750 |
残留农药 | 1750 | ||
添加剂 | 1800 | ||
成分规格 | 3900 | ||
农产食品: 蔬菜、果实、麦类、玉米、豆类、花生、坚果、种子类 | 抗生素类 | 750 | 24400 |
残留农药 | 18350 | ||
添加剂 | 600 | ||
成分规格 | 1250 | ||
霉素类 | 2200 | ||
转基因食品类 | 1250 | ||
农产加工食品: 冷冻食品(冷冻蔬菜)、蔬菜加工品、果实加工品、香辛料、方便面类 | 残留农药 | 6500 | 15550 |
添加剂 | 4200 | ||
成分规格 | 2100 | ||
霉素类 | 2250 | ||
转基因食品类 | 200 | ||
放射线照射 | 300 | ||
其它食品: 保健食品、汤类、调味品、点心类、食用油、冷冻食品等 | 抗生素类 | 300 | 4900 |
残留农药 | 250 | ||
添加剂 | 3100 | ||
成分规格 | 650 | ||
霉素类 | 600 | ||
饮料: 矿泉水、清凉饮料、酒精类饮料 | 残留农药 | 300 | 2400 |
添加剂 | 900 | ||
成分规格 | 900 | ||
霉素类 | 300 | ||
添加剂、器具及容器包装、玩具 | 成分规格等 | 1800 | 1800 |
重点检查的项目 | 抗生素类、残留农药、添加剂、成分规格等、霉素类、转基因食品、放射线照射食品 | 5000 | 5000 |
总计*1 | | | 79800 |
*1检查总件数是抗生素类、残留农药类等所有检查项目类别的总和。
*2 检查项目举例:
抗生素类:抗生素类、合成抗菌性物质、生长剂等。
残留农药:有机磷类、有机氯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等。
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二氧化硫、色素、聚山梨醇酯、糖精、特丁基对苯二酚、防腐剂等。
成分规格等:成分规格的相关规定(细菌数、大肠杆菌群、副溶血性弧菌等),病源微生物(肠道出血性大肠菌、O-157、李斯特氏菌等),贝毒(痢疾性贝毒、麻痹性贝毒等)。
霉菌:黄曲霉毒素、脱氧瓜萎镰菌醇、青霉菌等。
转基因食品:未通过安全性检查的转基因食品。
放射线照射:有无放射线照射
附表2
| 进口时主要危害因素 (代表性事例) | 事前确认事项 | 定期确认事项(包括初次进口) | 运输及保存时确认事项 |
食品等( 共同事项) | 含有有害、有毒物质 混入了腐败、变质等不洁物质、异物 | 防止获取原材料、制造加工程序中有害、有毒物质混入的对策 | 通过定期试验检查确认有害、有毒物质 | 没有发生因事故、不合理的温度控制导致的腐败、变质 盐渍加工的食品没有在室外长期保存 仓库等没有因使用了杀虫剂等而污染 |
病原微生物污染 | 防止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对策 | 通过定期试验检查确认病原微生物 | 实施适当的温度控制以抑制病原微生物的繁殖 | |
指定外添加剂的使用 添加剂的使用不符合规定,包括使用范围、用量不合标准等 | 包括原材料中的添加剂都没有使用指定外的添加剂 没有使用不合标准的添加剂,且适量使用添加剂 | 通过定期试验检查确认是否含有指定外添加剂,是否符合添加剂的使用标准 | | |
不符合规格标准(清凉饮料、肉制品、冷冻食品等) | 要符合成分规格、制造、加工等的标准 没有经辐照杀菌(抑制马铃薯生芽除外) 向生产、制造商确认制造过程、产品中使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的正确名称、比例 必要时,通过最终产品的试验检查来确认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法》 | 制造过程、原材料没有变更 通过定期试验检查确认成分规格是否符合标准 通过最终制品的试验检查来确认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法》 | 遵守保存标准 有无事故发生 | |
农产品及其加工品 | 黄曲霉毒素、棒曲霉毒素等霉素毒(谷类、豆类、香料、苹果汁等) | 采取对策防止收获、运输、保存过程中生成霉素 | 通过定期的实验检查确认有无霉素产生 | 为防止霉素产生,要采取适当的温度、湿度管理 |
生氰糖苷等天然毒素 | 确认有无天然毒素 采取对策,在制造、加工过程中除净毒素*采取对策防止有毒、有害植物混入 | 通过定期的实验检查确认有无天然毒素 | | |
放射性污染(蘑菇、草药等) | 在没有放射性污染的地区获取产品 | 通过定期的实验检查确认放射能的浓度 | | |
| 肠道出血性大肠菌 O157等病原微生物(生食用蔬菜) | 采取对策防止病原微生物的污染 | 通过定期的实验检查确认有无病原微生物 | 实施适当的温度管理抑制病原微生物的繁殖 |
残留农药 | 农药的使用状况 加工品的原材料是否符合规格标准 | 遵守收获前、收获后农药的正确使用方法和用量 通过定期的实验检查确认残留量 | 收获后是否使用了农药 | |
未通过安全性检查的转基因食品(玉米、木瓜等) | 是否承认该食品转基因食品 采取对策防止未通过安全性检查的转基因食品的混入 | 通过定期的实验检查确认是否有未通过安全性检查的转基因食品混入 | 正确的管理 | |
容易导致消费这对食品品质、新鲜度产生错误认识的添加剂(生鲜蔬菜) | 是否使用了染色剂、漂白剂等使消费者对食品品质和新鲜程度产生错误认识的添加剂 | 通过定期的实验检查确认添加剂的成分 | | |
畜产品及其加工品 | 肠道出血性大肠菌 O157、李斯特氏菌等病原微生物(肉类、奶酪等) | 采取对策防止病原微生物的污染 | 通过定期的实验检查确认是否存在病原微生物的污染 | 通过适当的温度管理来抑制病原微生物的繁殖 |
放射性污染(香肠肉、牛肉等) | 在没有放射性污染的地区获取产品 | 通过定期的实验检查确认放射能的浓度 | | |
没有卫生证明(肉及肉类制品) | 生产国及出口国颁发的卫生证明书上的内容 | | 确认卫生证明书 | |
疯牛病(牛肉及相关制品) | 确认生产地域不是禁止进口的对象国或地区 没有包含特定危险部位 没有混入和使用禁止进口对象国或地区出产的牛肉 | | | |
疯牛病(绵羊肉、山羊肉) | 出产地区不是爆发疯牛病的危险地区 没有包含特定危险部位 | | | |
| 残留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饲料添加剂 | 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的使用状况 加工品的原材料符合残留标准 | 遵守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方法、用量、停药时间,通过定期的实验检查对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进行确认。 | |
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品质、新鲜度产生错误认识的添加剂(肉类) | 是否使用了染色剂、漂白剂等使消费者对食品品质和新鲜程度产生错误认识的添加剂 | 通过定期的实验检查确认添加剂的成分 | | |
水产品及其加工品 | 副溶血性弧菌等病原微生物(生食用鲜鱼类切片) | 采取对策防止加工厂用水带来的病原微生物污染 遵守正确的加工操作规范 | 通过定期的实验检查确认有无病原微生物 | 遵守正确的保存操作规范 实施适当的温度管理抑制病原微生物的繁殖 |
生食用贝类的成分规格、加工标准、保存标准不合格 | 确认该国同日本执行相同的加工标准 | 通过定期的实验检查确认成份规格是否符合标准 | 遵守正确的保存操作规范 | |
痢疾性、麻痹性贝毒(贝类) | 确认该产品是从严格监视贝毒的海域获得的 | 通过定期的实验检查确认有无贝毒 | | |
有毒河豚的混入 | 该鱼种是许可进口的鱼类 通过鱼种鉴别防止有毒鱼类的混入 | | 确认出口国政府颁发的证明书 通过鱼种鉴别防止异种河豚的混入 | |
其它有毒鱼类的混入(南方产旗鱼、鹦鹉鱼、camasu鱼等) | 确认捕鱼的海域 通过鱼种鉴别防止有毒鱼类的混入 | | 通过鱼种鉴别防止有毒鱼类的混入 | |
残留兽药、残留饲料添加剂 | 兽药的使用情况 加工品的原材料符合残留标准 | 遵守兽药、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方法、用量、停药时间 通过定期的实验检查确认兽药、残留饲料添加剂的残留 | | |
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品质、新鲜度产生错误认识的添加剂(鲜活鱼类) | 确认没有使用染色剂、一氧化碳等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品质、新鲜度产生错误认识的添加剂 | 通过定期的实验检查确认添加剂的成分 | 确认颜色是否鲜红色 | |
保健食品 | 含有药物成分 | 不含有《药事法》规定的医药品成分 该产品在出口国的使用历史 | 通过实验检查确认不包含《药事法》规定的医药品成分 | |
添加剂及其制剂 | 使用指定外添加剂 不符合规格标准 | 添加剂的正确名称、基本物质、提取溶媒的种类 如包含多种添加剂,需确认各种添加剂的正确名称和比例 没有使用指定外添加剂 成份规格、制造标准符合规定 | 通过定期的实验检查确认成分规格 | 遵守正确的保存操作规范 |
器具及容器包装、玩具 | 不符合规格标准 | 确认材料、形状、颜色、对象年龄、用途 原材料的一般规格、材质规格、用途、制造标准等符合规定 | 通过定期的实验检查确认原材料的一般规格、材质规格等符合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