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2008年7月21日分别发布了G/TBT/N/EEC/201、202、203号通报,标题为:关于不将氯酸盐、糠菌唑及草萘胺包括在理事会指令91/414/EEC的附件I中,并撤回对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授权的委员会决议草案。氯酸盐(杀虫剂的活性物质)。在食物链与动物健康常设委员会对这种活性物质的审查期间,考虑到从各成员国收到的评议意见,得出结论,该物质明显的显示出预期可能对人类健康具有有害的影响。所以决议草案规定了氯酸盐不包括在共同体肯定列表中,而且成员国必须撤回对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
在对糠菌唑这种活性物质的评估期间,已经确定了许多利害关系。特别是基于所获得的信息,不可能评定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潜在污染。在对草萘胺这种活性物质的评估期间,已经确定了许多利害关系。特别是,由于缺少可靠的数据,不可能进行可靠的某种代谢物浸析到地下水中的风险评定。依照指令91/414/EEC的第4(6)条规定,成员国允许处理、储贮存、投放市场和使用含有氯酸盐、糠菌唑及草萘胺的植物保护产品现有存货的宽限期限定为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即,自本委员会决议草案批准日期起18个月。
拟生效日期:2008年10月15日。拟批准日期:发布后6个月内。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日期起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