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6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输发第1016004号通知:近日,日本得知中国国内销售的白鱼及香鱼中查出大量的甲醛。据此,厚生劳动省要求检疫所在中国产白鱼及香鱼申报时按下述对其实行关于甲醛的检查。
1.检查对象
中国产白鱼、香鱼及其加工品(限简单加工)
2.检查项目和检查频度
(1)若在中国产白鱼、香鱼及其加工品中未检出甲醛,检疫所将保留货物,并且指导进口商实行关于甲醛的自主检查。
(2)对于持续进口的中国产白鱼、香鱼及其加工品,厚生劳动省要求检疫所指导进口商实行定期的自主检查,并根据2008年3月31日食安输发第0331004号文件实行监控检查。
3. 采样方法
可按照《鱼介类中的甲醛的分析法》(1997年2月5日卫乳第44号附加)或《卫生检测方法·注解2005》(日本药学会编)中所示方法采样。检出下限为10ppm。
4. 其他
当检出甲醛时,厚生劳动省要求检疫所确认其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