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欧盟在其官方网上站上公布了欧盟部长理事会最新通过的第732/2008号条例,对欧盟现行的普惠制方案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为2009~2011年欧盟普惠制的实施提供了新的框架。该方案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笔者通过参加新方案的翻译工作,发现新方案保留了原2006~2008年方案的主要特点,即:
1.继续保持简化的普惠制安排:即一般安排、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安排和鼓励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管理的特殊安排。2.稳定的普惠制:新普惠制方案将在3年内保持不变。3.毕业程序清楚、简单、公平,毕业的标准简化为:从特定国家进口的产品组连续3年超过所有优惠进口的同类产品的15%。对于纺织品,阈值是12.5%。
通过对新老方案进行了一一对比,新方案主要存在以下调整:
1.增加了糖类产品的市场准入条款,即从2009年10月1日起,糖类进入市场免关税,为最不发达国家特别安排的编码为17011110的商品关税配额有效期延迟到2009年12月30日,且比例有所增长。
2.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安排作了相应的调整。虽然我国不属于联合国所列的最不发达国家,但由于我国能通过在最不发达国家投资建厂,从而间接地享受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安排,因此有必要了解一下相关政策:例如,根据欧盟第732/2008号条例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安排,“白糖”替代品的全球免税配额应针对原产于最不发达国家的、CN编码为17011110的用于精炼的甘蔗原糖的进口等等。
3.对鼓励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管理的特殊安排也作了一定调整,但由于欧盟规定从这些国家的进口应低于所有普惠制项下进口的1%,实质上已经将我国排除在可能申请享受特殊安排的范围之外。
虽然从整体看,2009~2011年欧盟普惠制方案调整范围不广,调整幅度不大,但关税政策和关税优惠都是动态的,出口商只有不断了解掌握新的普惠制政策,才能及时抓住商机,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在相关市场打开销路。而加大对各类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是检验检疫机构的重要工作,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座谈会、讲座、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使外贸工作人员熟悉各类优惠证书的作用,让企业领导了解各类优惠政策,进而有效地加以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