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食品工业网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国外资讯 » 美国 » 正文

国内酒企有“护身符”商务部附加条件约束外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11-25    来源:新快报    浏览次数:171    评论:0
导读

商务部反垄断局18日发布公告,决定附加条件批准全球两大啤酒巨头比利时英博公司(INBEVN.V./S.A.)收购美国AB公司(ANHEUSERBUSCHCOMPANIES INC.)的交易。外资在中国啤酒行业几乎随处可见,不少知名品牌均被收归,随着外资来势凶猛,为了减少并购可能对中国啤酒未来市

  商务部反垄断局18日发布公告,决定附加条件批准全球两大啤酒巨头比利时英博公司(INBEVN.V./S.A.)收购美国AB公司(ANHEUSERBUSCHCOMPANIES INC.)的交易。外资在中国啤酒行业几乎随处可见,不少知名品牌均被“收归”,随着外资来势凶猛,为了减少并购可能对中国啤酒未来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对审查决定附加四项限制性条件。这也是商务部反垄断局8月份成立以来,发布的第一份反垄断审查通过公告。

  四条件限制“活动”

  商务部公布四项限制条件,分别是:不得增加AB公司在青岛啤酒(600600,股吧)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7%的持股比例;不得增加英博公司在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8.56%的持股比例;不得寻求持有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燕京啤酒(000729,股吧)有限公司的股份;如果英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股东发生变化,必须及时通报商务部。

  公告要求,如果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条件,英博公司必须事先向商务部及时进行申报,商务部批准前,不得实施。

  商务部公告称,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对此次并购进行了审查,认为从地域市场、产品市场和竞争格局来看,英博公司收购AB公司没有在中国啤酒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商务部决定对此次并购不予禁止。

  7月13日,英博公司宣布以每股70美元(总价52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AB公司的所有股份。本交易属于两个外国企业在境外实施的收购。由于2007年英博公司和AB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分别为57.64亿元人民币和44.9亿元人民币,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英博公司和AB公司完成交易前必须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外资“扎根”中国

  在英博收购AB获批前,AB持有青岛啤酒(600600,股吧)27%的股份,英博则持有珠江啤酒28.56%的股份。AB同时还拥有哈尔滨啤酒以及收购多家啤酒企业。

  英博目前在中国拥有约33家啤酒酿造厂,中国市场总销量超过400万吨,主要拥有雪津、双鹿、白沙、金龙泉、金陵等子品牌,拥有福建雪津啤酒集团100%股权、金狮啤酒集团100%股权、湖北金龙泉啤酒集团60%股份和珠江啤酒24%的股份。而收购AB公司之后,英博将拥有AB之前持有的27%的青岛啤酒股份,拥有100%哈尔滨啤酒集团股权。

  从这些信息可以看出,尽管对外资股权有限制,但外资在中国已经经营多年,深耕中国市场。分析师指出,商务部此举也是为了保护民族品牌。

 
(文/小编)
免责声明
•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cnffc.cn/news/200811/25/41843.html 。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web@cnffc.cn。
0相关评论
 

Copyright © 2011-2020 冷冻食品工业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冷冻冷藏食品专业委员会主办    络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技术维护

粤ICP备190617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