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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出口欧盟面对“合法性”认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1-20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浏览次数:278    评论:0
导读

近日,欧盟总部向中国驻欧盟使团通报了欧洲理事会于2008年9月29日正式通过的打击非法捕鱼的法律。该法律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海洋捕捞产品实行合法性认证,同时,欧盟也将为其船队合法捕捞的海产品出具合法捕捞证书.该法律表明,出口至欧盟的海产

    近日,欧盟总部向中国驻欧盟使团通报了欧洲理事会于2008年9月29日正式通过的打击非法捕鱼的法律。该法律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海洋捕捞产品实行“合法性”认证,同时,欧盟也将为其船队合法捕捞的海产品出具“合法捕捞证书”.该法律表明,出口至欧盟的海产品,如没有出口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捕捞证书的产品,欧盟将视其为非法产品并拒绝进口。

    欧盟每年进口150亿欧元的水产品。据欧盟估计,其进口水产品中包括11亿欧元的其他国家非法捕捞产品。在我国每年出口欧盟的水产品中,海洋捕捞产品占一半以上。

    宁波是重要的输欧水产品出口区,近年来出口连创佳绩。2008年前3个季度,经检验检疫输欧的水产品共14894吨,出口货值5500万美元,种类包括带鱼、黄鱼、鳗鱼、鲳鱼、金枪鱼等鱼种和虾蟹。有关部门调查数据显示,宁波海洋捕捞水产品产量总体呈上升趋势,捕捞水产品包括黄鱼、带鱼、鲳鱼、鳗鱼、墨鱼等经济价值较高的水产品,全年实现捕捞产量超过50万吨、年产值累计超过20亿元。水产品是出口风险系数较高的产品,在各国绿色壁垒频频挡住宁波水产品出口之路的背景下,欧盟此项法律无疑雪上加霜,将在一定程度对近海、远洋捕捞和来料加工产品输欧的正常贸易产生影响,并极大地挫伤输欧水产品企业的积极性。

    因此,检验检疫部门发出风险预警,希望各出口企业将水产品输往欧盟27国时,在确保不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喃代谢物、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的同时,要注重并确保水产品来源合法,关注我国相关部门与欧盟方面协商的后续进展,使海洋捕捞水产品输欧符合欧盟认证要求。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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