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的颁布给生产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设置了“雷池”。食品包装的安全也是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部分,应加以高度重视。
在欧美、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食品包装的生产环境要求和处罚依据与食品相同。但是在我国,由于许多消费者没有意识到食品包装安全的重要性,更有一些不法食品包装企业不顾消费者的健康使用不合格的包装材料,导致一些由于食品包装污染食品的事件发生。
2005年1月,甘肃省定西县一家食品厂的薯片在出厂检验时,发现包装袋苯超标;2005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在专项监督抽查中发现我国PVC食品保鲜膜中含有DEHA增塑剂的情况,随即要求禁止使用PVC保鲜膜直接包装肉食、熟食及油脂食品。食品包装安全很多生产者、监管者忽略,而消费者在购买的过程中无法辨别,经常被动地使用不合格的食品包装。
2006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公告》,明确规定对于列入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目录的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然而,由于食品包装材料种类繁多,大部分食品包装材料仍未实行或强制执行市场准入制度,比如陶瓷、玻璃、金属、橡胶、竹制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是对于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包装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还不太明确。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日前在北京举行了“学习食品安全法严把包装质量关”的交流会,一些食品包装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承诺不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食品包装。但是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管,仅靠商家的“自律”,食品包装的安全能真正做到吗?
在全社会对食品安全高度关注的时候,切莫忽视对食品包装安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