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恩奶粉刚把三聚氰胺超标问题勉强解决,又爆出更大新闻:所谓“有美国合作背景”的施恩,其“美国背景”竟是雅士利公司自己在美国开设的皮包公司;在广告中标榜的“100%进口奶源”更是子虚乌有,据中国奶业协会有关人士披露,实际奶源是山西和黑龙江,即雅士利公司在上述两地的自建奶源基地。(6月12日《每日经济新闻》)
昨日上午,施恩公司召开说明会回应称,股东为美国施恩国际有限公司、施恩营养品国际(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和广东雅士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但对美国股东注册情况、经营业务以及对广州施恩公司的贡献,施恩公司公关负责人并没有马上回应。而对媒体质疑进口奶源实际来自国内,施恩表示,从今年1月开始全部采用进口奶源,并启用了“100%进口奶源”的新包装,产品委托山西雅士利公司加工。2009年以前,该公司产品包装没有标志使用进口奶源,也没有宣传采用100%进口奶源。
既然召开说明会回应质疑,却为何对关键性问题“抱琵琶半遮面”?“美国背景”到底是否是皮包公司或空壳公司,直接拿出证据就行了,似乎没必要躲躲闪闪。既然自称从今年1月开始全部采用进口奶源,那么,具体的奶源地是哪里,也该向公众做出说明,也似乎不必要吞吞吐吐。这两个关键性问题如果不能大白于天下,那么,施恩奶粉的广告内容是否属实,就依然值得进一步追问。
国务院于1987年10月26日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1995年2月2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均规定,不得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条文,所谓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是指所利用的广告中具有虚假的不真实的内容,对商品的性能、质量、用途、价格、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售后服务、附带赠品的允诺等,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作不符合事实真相的宣传,以假充真,以无冒有。
据此,如果施恩奶粉真是以自设的海外皮包公司冒充外国背景,则属于提供了“虚假的不真实的内容”;如果施恩用国内奶源冒充“100%进口奶源”,则是对商品产地、生产者作了“不符合事实真相的宣传”,又已经涉嫌违法。针对如此重要的问题,施恩的说明会回应得有些不得要领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2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根据该法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假如施恩的广告宣传不实,则不仅涉嫌违法,更涉嫌犯罪。
当然,就眼下而言,判断施恩奶粉是否涉嫌虚假宣传还为时尚早,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及时出面彻查,惟如此,才能给消费者一个交代,还市场一个公平。
昨日上午,施恩公司召开说明会回应称,股东为美国施恩国际有限公司、施恩营养品国际(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和广东雅士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但对美国股东注册情况、经营业务以及对广州施恩公司的贡献,施恩公司公关负责人并没有马上回应。而对媒体质疑进口奶源实际来自国内,施恩表示,从今年1月开始全部采用进口奶源,并启用了“100%进口奶源”的新包装,产品委托山西雅士利公司加工。2009年以前,该公司产品包装没有标志使用进口奶源,也没有宣传采用100%进口奶源。
既然召开说明会回应质疑,却为何对关键性问题“抱琵琶半遮面”?“美国背景”到底是否是皮包公司或空壳公司,直接拿出证据就行了,似乎没必要躲躲闪闪。既然自称从今年1月开始全部采用进口奶源,那么,具体的奶源地是哪里,也该向公众做出说明,也似乎不必要吞吞吐吐。这两个关键性问题如果不能大白于天下,那么,施恩奶粉的广告内容是否属实,就依然值得进一步追问。
国务院于1987年10月26日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1995年2月2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均规定,不得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条文,所谓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是指所利用的广告中具有虚假的不真实的内容,对商品的性能、质量、用途、价格、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售后服务、附带赠品的允诺等,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作不符合事实真相的宣传,以假充真,以无冒有。
据此,如果施恩奶粉真是以自设的海外皮包公司冒充外国背景,则属于提供了“虚假的不真实的内容”;如果施恩用国内奶源冒充“100%进口奶源”,则是对商品产地、生产者作了“不符合事实真相的宣传”,又已经涉嫌违法。针对如此重要的问题,施恩的说明会回应得有些不得要领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2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根据该法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假如施恩的广告宣传不实,则不仅涉嫌违法,更涉嫌犯罪。
当然,就眼下而言,判断施恩奶粉是否涉嫌虚假宣传还为时尚早,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及时出面彻查,惟如此,才能给消费者一个交代,还市场一个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