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4年10月27号关于食品接触材料(EC) No 1935/2004条例,在评估拟使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物质的日常工作中,欧盟委员会食品接触材料、酶、调味料和添加剂小组(CEF)收到了会员国主管当局的请求,根据物质相应的工业应用来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估。根据欧盟食品科学委员会(SCF)关于对应用于食品接触材料中的物质在批准授权之前,申请进行安全性评估的指南文件,该物质的安全性评估主要是基于行业界所提供的数据进行。
2009年10月19日欧盟食品安全局发布的材料安全性评估结果概括如下:
1. 英国食品标准局请求对单体 3,4-二乙酰氧基-1-丁烯(其CAS编号为 18085-02-4,欧盟委员 会参考编号为 15180)作为共聚单体少量应用于生产乙烯-乙烯醇共聚物(EVOH)进行安全性评估。档案材料提交单位:日本东京Gohsei公司。
CEF小组得出结论认为:该物质作为共聚单体应用于EVOH共聚物的生产时,当其迁移量(包括其水解产物3,4-二羟基-1-丁烯)不超过0.05毫克/每公斤食品时就不会对人类健康构成风险。该物质的安全性评估只关注其作为共聚用单体生产乙烯-乙烯醇共聚物方面。
2. 荷兰卫生、福利和体育部(VWS)请求对单体3-甲基-1,5-戊二醇(其CAS编号为4457-71-0,欧盟委员会参考编号22074)作为共聚单体生产金属瓶盖中的垫片进行安全性评估,该垫片可能接触所有装进玻璃瓶中的食品。档案材料提交单位:日本横滨Crown Cork有限公司。
CEF小组得出结论认为:只要该物质对食品的迁移量不超过0.05 毫克/每公斤食物,就不会对人类健康构成风险。该物质使用在食品接触材料中时,材料表面与食品质量的比值应不超过0.5平方分米/每公斤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