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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食品安全加强法案重拳出击相关企业应予以重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11-02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590    评论:0
导读

美国众议院于2009年7月30日通过了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8月3日,修改后的法案提交参议院审议,此法案为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做出70年来最为重大的修正,预计将在年内正式实施。 该法案赋予了FDA多项新权限,包括给予FDA制定农场初级原料生产标准、强制回收

    美国众议院于2009年7月30日通过了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8月3日,修改后的法案提交参议院审议,此法案为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做出70年来最为重大的修正,预计将在年内正式实施。
 
    该法案赋予了FDA多项新权限,包括给予FDA制定农场初级原料生产标准、强制回收受污染食品、扣留不安全食品、限制或禁止来自某个地区的不安全食品流通,以及就可能违规情况索取相关数据等之新权限,甚至要求FDA应发展一套能够完善追查食物污染来源的追溯系统。

    与此同时,该法案对在美国营运的食品加工商、进口商以及其它食品相关公司设立了多项新规定,主要包括:一是修正厂商登记制度,要求所有在美国营运的食品加工商、进口商以及其它食品相关公司,必须每年就其食品加工工厂、仓库等设施向FDA注册登记,且每处设施每年必须缴付500美元的注册费;二是增加设施查验次数,要求被列管为高风险之设施必须至少每6至12个月接受FDA一次检查,而低风险设施则可每18个月至3年检查一次;三是要求厂商应建立详细的食品安全计划。对于进口到美国的食品,亦需达到与美国国内食品生产者相同的标准,且进口商与每个境外加工和包装设备必须经过认证与定期检查,倘若相关设施的厂商或国家拒绝或阻碍FDA进行检查工作,则FDA将有权禁止该厂商或国家任何工厂或仓库之生产、加工、包装或存放食品进入美国。这就意味着,实验室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必须由FDA认可的实验室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此外,该法案还要求在原产地标示方面,所有加工食品必须标示最后加工国家的名称,而所有非加工食品必须标示其原产地。只要FDA有理由相信某种食品是掺杂、错误标签的,就可以对食品进行行政扣留,扣留最长期限从30天增加到60天。企业还需根据要求调整配方和标签。

    对食品及饮料容器、陶瓷餐具及厨具,该法案更是另有特别规定:

    一是关于双酚A。FDA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通知国会,现时是否有科学数据认定,经批准在食品及饮料容器中使用以双酚A制造的聚碳酸酯塑料及环氧树脂,有合理的确定性不会对婴儿、幼童、孕妇及成人造成伤害。若FDA不能做出有关认定,则必须通知国会,该局将采取行动保障公共健康。

    二是关于陶瓷餐具及厨具。法案对使用含铅釉或装饰,供指定功能用途的陶瓷餐具及厨具实施新规定。该类产品及包装须附有声明“本产品制造时带有的铅基釉,符合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有关铅的指南”,或者产品须符合FDA对装饰性陶瓷产品适用的规例。

    目前美国是我国食品及其关联产品出口的第二大市场,该法案一旦付诸实施将对我国输美食品(包括宠物食品、食品包装等)生产企业造成巨大影响。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各相关出口企业,为避免产品出口受阻,给企业和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各相关出口企业应高度重视,密切关注该法案的新要求和其正式实施的时间,关注FDA配合“加强法案”实施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指引,尽早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国内部分食品出口检测机构也应尽快争取获得FDA认可,以免失去出口食品检测市场。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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