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日,据ENVIRONMENTAL-EXPERT.COM网站消息,欧盟理事会批准更新的化妆品条例,要求含有纳米组分的化妆品进行标记,并要求新的纳米材料化妆品制造商在产品投放欧盟市场的6个月之前向欧盟进行通报以及提供相关资料。如果欧盟关注纳米材料的安全,他会要求欧盟消费品安全科学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意见。对已经在欧盟市场上投放纳米材料成分化妆品的制造商也需要向欧盟进行通报和提交相关安全数据。该条例预计很快刊登于欧盟官方公报,详情查阅http://register.consilium.europa.eu/pdf/en/09/st03/st03623.en09.pdf.。
条例将纳米材料定义为“由介于1纳米~100纳米范围之间的一个或多个外部尺寸或内部结构成的一种不溶性或持久性特性的材料”。该条例要求所有纳米材料成分必须“在成分列表中明确指出”,以及上述成分的名称“纳米”必须用括弧重点指出。另外,条例指出委员会应定期随着纳米技术的科学进展而对纳米材料规例开展审查。
条例指示委员会对投放欧盟市场化妆品所使用的纳米材料进行编制目录,包括作为单独使用的着色剂、紫外线过滤器和防腐剂作用的纳米材料,以便于制定合理可预见风险的条件。该目录应定期加以更新,并对外公布。另外,欧盟还为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准备了有关化妆品纳米材料使用进展的年度报告。该条例将取代目前欧盟使用的化妆品指令76/768/EEC,并自动适用于欧盟内部27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