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5日通过第1135/2009/EC号规例,继续禁止以下产品进口,规例自2009年12月15日起在欧盟各国生效。
(i) 专为婴幼儿而设并作特定营养用途的含奶产品、奶制品、大豆或大豆制品;
(ii) 供制造食物及饲料用的碳酸氢铵;及
(iii) 含奶、奶制品、大豆或大豆制品的食物(于(i)提及的特定营养用途制品)及饲料。
上述禁令乃因应2008年源自中国的奶类制品受三聚氰胺污染事件而制订。纵使当局仍然严格执行针对上述产品的若干条款,但已放宽某些条款。
上述禁止将无限期执行。规例指示各成员国政府即时销毁在国内销售的上述产品,原因是这些产品是婴幼儿主要及唯一的营养来源。
2008年,欧委会向所有源自中国的(i)碳酸氢铵及(ii)含奶、奶制品、大豆或大豆制品的食品及饲料实施系统检查。第2009/1135/EC号新规例规定,20%有关货物须接受识别及实物检验,包括抽取样本及分析,以确定是否含三聚氰胺以及其含量。欧委会解释,在成员国销售的产品中,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报告较少,实物检验的次数应少于2008年。欧盟市场内销售的饲料及食物的三聚氰胺含量必须少于2.5毫克/千克。
成员国政府或对其他高蛋白质含量及源自中国的食品及饲料(如不一定含有奶类或大豆的产品)进行抽样实物检验。纵使香港出口商未有销售源自中国内地的含奶或大豆制品,但亦必须注意若蛋白质含量高的产品,亦可能须接受欧盟成员国的检验。